关于实施2017年春季乐清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2-15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6〕1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我市2017年春季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类型及资助标准

  1、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免学费补助经费采取学期初预拨,期末结算,结余资金下学期抵扣的形式下拨。

  2、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五类生(包括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学生;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类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进行认定,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乐清市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2016年秋季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且2017年春季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无须再提交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    

  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编制2017年春季《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拨款发放。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学期每人补助1000元。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邮政储蓄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二、评定及材料上报时间

  评定时间为2月10日至2月28日,各校3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学校经办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校印)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

  五、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2.各学校管理人员需及时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http://zz.zjedu.gov.cn),录入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如因信息不全而造成无法审核、按时发放助学金的,由上报学校自行负责。

   

   

附件:1. 乐清市职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乐清市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3.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

           4. 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名册汇总表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