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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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办师〔2017〕18号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 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本研训质量,充分发挥校本研训示范校专业引领、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全面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要求,推进《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十三五”规划》实施,特制定《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开展县、市两级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教师教育机构、各学校结合实际,讲究实效,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校本研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须在完善校本研训管理、加强精品培训课程研发、创新校本研训模式、提炼校本研训特色、提升校本研训成效等方面充分发挥区域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分为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凡按本办法认定的市、县校本研训示范学校,所在学校教师每五年培训周期最高可计入校本研训150学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备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五条 校本研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规范研训活动,创新研训模式,校本研训活动策划和实施能力突出,实效性强,近五年内至少一次获得县级及以上校本研训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第六条 学校曾设立市、县级名师工作室(站),或者多年来积极承办、协办县级或市级各类教研、培训活动,在同类学校中享有较高美誉度。 第七条 申报校本研训示范校,需拥有同级或以上教师教育机构评审认定的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训“精品项目(课程)”。 第八条 申报校本研训示范校应拥有一支与相关学科教师研训项目相适应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骨干教师团队。市级“三层次”骨干教师(或县名师)至少有1名;或者经签约与本校培训项目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专职研训员至少1名。 第九条 学校培训经费得到有效保障,科学使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经费,将学校日常公用经费10%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负责本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由申报学校参照认定条件,向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现场审核、综合评价和结果公示后,认定本级校本研训示范校。 第十二条 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在县级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向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提出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申请,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现场抽查、综合评价和结果公示后,认定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 第十三条 市级和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均以差额的方式认定。各级校本研训示范校每年认定的数量控制在学校总数的10%之内,五年周期内示范校认定累计总数不宜超过50%。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要充分发挥其在同类学校中的辐射作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开放式校本研训活动,为同类学校教师提供高质量校本研训学习和交流机会。 第十五条 校本研训示范学校要不断开发、完善各类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训课程,并有效进行动态改进和运用。 第十六条 接受并承担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有关教师专业发展研训实习、新教师跟岗实践等任务。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和推广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教师教育研究、特色学科建设、教研组建设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第五章 认定考核 第十八条 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校本研训示范校,参照本办法定期开展年度复核评估。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年度复核评估工作由所属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负责;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年度复核评估工作,由学校所属教师教育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市教师教育院负责抽查和结果认定。复核评估认定合格的,不再进行学期校本研训考核。 第十九条 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校本研训示范校,在年度复核评估中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复核评估认定不达标的取消校本研训示范校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办学单位。具有共同法人的集团学校各校区,共同享有本办法认定的权利和分担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师教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评估表(试用)
抄送:省师干训中心,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评估表(试用) 学校:认定结果:
专家组成员(签名)_ 时间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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