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3-28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温教办师〔201718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

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本研训质量,充分发挥校本研训示范校专业引领、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全面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要求,推进《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十三五规划》实施,特制定《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试行)》,开展县、市两级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教师教育机构、各学校结合实际,讲究实效,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315

 

 

 

 

 

 

 

 

 

 

 

 

 

 

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校本研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须在完善校本研训管理、加强精品培训课程研发、创新校本研训模式、提炼校本研训特色、提升校本研训成效等方面充分发挥区域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分为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凡按本办法认定的市、县校本研训示范学校,所在学校教师每五年培训周期最高可计入校本研训150学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备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五条  校本研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规范研训活动,创新研训模式,校本研训活动策划和实施能力突出,实效性强,近五年内至少一次获得县级及以上校本研训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第六条  学校曾设立市、县级名师工作室(站),或者多年来积极承办、协办县级或市级各类教研、培训活动,在同类学校中享有较高美誉度。

第七条  申报校本研训示范校,需拥有同级或以上教师教育机构评审认定的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训“精品项目(课程)”。

第八条  申报校本研训示范校应拥有一支与相关学科教师研训项目相适应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骨干教师团队。市级“三层次”骨干教师(或县名师)至少有1名;或者经签约与本校培训项目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专职研训员至少1名。

    第九条  学校培训经费得到有效保障,科学使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项经费,将学校日常公用经费10%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负责本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由申报学校参照认定条件,向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现场审核、综合评价和结果公示后,认定本级校本研训示范校。

第十二条  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在县级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向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提出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申请,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现场抽查、综合评价和结果公示后,认定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

第十三条  市级和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均以差额的方式认定。各级校本研训示范校每年认定的数量控制在学校总数的10%之内,五年周期内示范校认定累计总数不宜超过50%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校本研训示范校要充分发挥其在同类学校中的辐射作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开放式校本研训活动,为同类学校教师提供高质量校本研训学习和交流机会。

第十五条  校本研训示范学校要不断开发、完善各类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训课程,并有效进行动态改进和运用

第十六条  接受并承担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有关教师专业发展研训实习、新教师跟岗实践等任务。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和推广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教师教育研究、特色学科建设、教研组建设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第五章  认定考核

第十八条  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校本研训示范校,参照本办法定期开展年度复核评估。县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年度复核评估工作由所属县(市、区)教师教育机构负责;市级校本研训示范校年度复核评估工作,由学校所属教师教育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市教师教育院负责抽查和结果认定。复核评估认定合格的,不再进行学期校本研训考核。

第十九条  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校本研训示范校,在年度复核评估中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复核评估认定不达标的取消校本研训示范校称号。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办学单位。具有共同法人的集团学校各校区,共同享有本办法认定的权利和分担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师教师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评估表(试用)

 

 

 

 

 

 

                                                      

抄送:省师干训中心,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315日印发

                                                      

附件

温州市中小学校本研训示范校认定评估表(试用)

学校:认定结果:

类别

认定要点

量化办法

自评

县评

规范管理

20分)

1、管理机制(10分)

校本研训制度完善,学期研训工作计划和总结完整;各项校本培训活动有考勤、有记录;三年内没有出现未完成省级及以上指令性培训任务情况(10分);三年内存在未完成省级及以上指令性培训任务情况(0分)。

 

 

 

2、经费保障

10分)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10%用于教师培训(以财务报表为依据),达标(10分),不达标(0分)。

 

 

 

完善课程

30分)

3、加强精品项目建设(20分)

拥有校本研训精品项目,省级(15分)、市级(10)、县级(5分);

每两年内新开发校本研训精品项目,市级及以上(5)、县级(3分)。

 

 

 

4、实施与完善精品项目(10分)

每学年实施精品项目培训不少于2次(5分);

每学科有培训微课程并进行动态改进和运用(5分)。

 

 

 

完成任务

25分)

5、完成常规任务

10分)

每学科每学期至少6次集体备课(每次1分);

学校(年级、学科)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专题培训(每次2分)。

 

 

 

6、对外示范引领

10分)。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县级及以上范围开放的全校性校本研训交流、示范活动(10分);3个学科以上,面向3个以上学校开放的有限性开放活动(7分);个别学科面向个别学校教师开放活动(5分)。

 

 

 

7、承担各类“培训基地”职责(5分)

积极承担名师工作室(站)、教师发展学校、培训实践跟岗和新教师实习等任务,市级(5分)、县(4分);教师研训机构无任务安排的(3分);有任务不承担的(0分)。

 

 

 

研训成效

20分)

8、有效提升培训针对性(10分)

全校教师90学分及以上项目培训分层分类匹配率85%及以上(10分),75%以上为(7分),65%以上(5分),65%以下(0分)。(职教\特教等另定)

 

 

 

9、有序完成学分培训任务(10分)

以年均不低于72学分的进度,累计完成全校五年360学分整体培训任务(5分);年均不低于20%的进度完成90学分及以上集中培训任务(5分);单项年均达18%的(3分),18%以下的(0分)。

 

 

 

特色创新

5分)

10、校本研训有自己的特色内容、有效途径和良好效果(5分)(可附页)

介绍校本研训项目特色、方式创新和实际效果等。考核组结合校本研训工作实际、对比同类学校做法和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价。A4-5分,B2-3分,C0-1.A类比例不高于学校总数40%)。

 

 

 

 

专家组成员(签名)_          时间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