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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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教计〔2017〕8号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09〕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食堂建设,规范食堂财务管理,保障师生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学校食堂财务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内容 根据浙教计〔2012〕2号文件精神,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为2016年度学校食堂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堂经营形式; 2.食堂基本情况; 3.食堂账户开设、收费票据使用、会计记账、支出发票取得等情况; 4.食堂收入情况(2016年上、下学期总收入,每生收费标准,食堂水电费收取等); 5.食堂支出情况(2016年上、下学期总支出); 6.食品采购情况、食堂物资、大宗物品管理情况; 7.食堂结余情况(2016年伙食费结算、结余款返还学生情况、食堂总结余、历年结余等); 8.教师伙食费收支情况(收取标准、2016年总金额、师生同价同菜等情况); 9.其他违规情况。 二、专项调查实施方式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全市所有学校对照上级文件和本校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检查内容,组织人员,逐一认真进行自查,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等准备工作,并填写好《食堂财务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于4月15日前上交教育核算中心。 2.抽查阶段:市教育局将于4月20日开始,组织检查组对学校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初中寄宿制学校食堂,具体抽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学校。 三、工作要求 1.各校要重视学校食堂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对照省教育厅文件(浙教计〔2009〕42号)、(浙教计〔2012〕2号)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结合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将2016年度学校财务会计档案资料进行一次整理(包括学校基本账户、食堂账户、工会账户),并按标准装订好,迎接检查。 附件:学校食堂财务专项检查记录表 乐清市教育局 2017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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