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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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政发〔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3.1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3.2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3.3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3.4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Ⅳ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3)科学决策、专业救援。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建立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警大队、市公安消防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本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报请上级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前来采访事故媒体的服务管理;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的处置方案;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查明山体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负责灾情控制,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道路交通的抢修和安全畅通。 市质监局:负责现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出处置的实施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5.事发地镇(街道):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指令; (2)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受理报警,负责提出启动预案的建立,及时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5)建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咨询机构 建立乐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3 预防预警 3.1 企业预防 全市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3.2 政府预防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1)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制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乐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2)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储备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事发时应急救援的需要;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一般事故上报至温州市政府应急办,将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将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国务院应急办。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先期处置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镇(街道)提出请求的,或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配合下通知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4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事故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划定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落实警戒措施,控制无关人员入内。 (2)人员紧急疏散。当地镇(街道)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危险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3)事故抢险救援。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事故应急救援的方案,实施事故救援,搜救受害人员,控制消除危险源,防止、控制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医疗卫生部门要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的抢救治疗。 (5)环境处置。环保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镇(街道)组织实施。 4.5 扩大应急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区域联动,增派专家小组和各类应急小分队,调动必要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当事故发生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温州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本市各方面资源参与事故的整个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4.7应急结束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矿山隐患或后果已得到有效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街道)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工作,消除危害因素。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调查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府办(应急办)。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市应急指挥部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6.3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4经费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镇(街道)、部门所需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矿山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及时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奖惩制度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乐清市处置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政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机构人员 表一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
9.2 救援队伍 表二 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9.3专家名单 表三 专家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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