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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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公共突发事件危害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MARPOL73/78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海上搜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搜救领导小组)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市搜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搜救领导小组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适用于市搜救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反应前移,尽量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12类: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去动力事件、船舶失踪事件、船舶保安事件和船舶触碰桥梁事件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乐清市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体系、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市搜救领导小组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搜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乐清湾海事处处长担任,其他副组长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搜救领导小组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台办、市外侨办、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局、市边防大队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2.1.1 市搜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编制市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县(市、区)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9)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3)市发改局: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边防部队和船艇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对必要的搜救经费和办公经费给予支持,并对经费的日常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7)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技术支持和应急交通保障;负责提供港口的水文资料信息及港口船舶的动态;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指派所辖船舶参与搜救工作。 (8)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0)市环保局: 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1)市安监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危化品运输船舶遇险应急突发事件的技术保障工作的协调。 (12)市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胞、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3)市外侨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乐清沿海的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的大风、天气状况)、热带气旋信息、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5)乐清湾海事处: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接收与联络工作。 (16)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海上搜救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17)市公安消防局:参与失火船舶的火灾扑救及人员救助。 (18)市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舰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19)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组织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2 管理机构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乐清湾海事处,负责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乐清湾海事处分管副处长为办公室主任。 2.3 专家组乐清市海上应急专家组由航海、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2.4 指挥系统市搜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和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服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指挥。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常务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一名、新闻发言人一名,并依次替代。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其他副组长担任,协调人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部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 (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 (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 (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 (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与职责 (1)信息处理组。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值班人员及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和向上级要求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根据不同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和乐清湾海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2.4.3 现场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 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的主要职责: (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参加浙江省和温州市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科技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保障市搜救领导小组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畅通,确保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科技等部门负责为市搜救领导小组提供即时的有关海上预报预警信息。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针对不同海上风险做好预案,并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不同海上风险预警等级,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 预警等级划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海上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一般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设施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2.3 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预报预警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4 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Ⅱ级预警(橙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Ⅲ级预警(黄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黄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Ⅳ级预警(蓝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4.1 险情分级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50吨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5.1 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 (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寻。 (7)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8)其他途径。 5.2 先期处置接到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市搜救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应对决策。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乐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5.4 应急响应与行动终止5.4.1 应急响应 辖区发生任何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搜救领导小组都必须积极响应,启动本预案。 5.4.2 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应急行动可予以终止: (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 (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5 紧急处置5.5.1 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视情通知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报请温州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不同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5.2 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 (1)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 (3)气象、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 (8)指令具体内容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确定。 5.5.3 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 (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1)市海上搜救指定力量应及时将值班待命船艇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备案。 (2)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按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5.5 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1)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市搜救领导小组指挥和协调。 (2)专业救助飞机、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船的调用,要报告温州市、省搜救中心后,由温州市、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3)军力参与海上救助,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视协调力量多少,由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6 应急通信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7 医疗援助市搜救领导小组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市卫生局提供以下医疗援救: (1)开展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队携带简要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5.8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搜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2)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3)应急行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由市搜救领导小组请求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9 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1)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2)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0 社会力量动员(1)市搜救领导小组可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突发事件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搜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当地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1 评估与决策针对不同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当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12 信息发布5.12.1 信息发布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根据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均可以公开。 (2)坚持正确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5.12.2 信息发布规定 (1)拟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报道。 (2)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主流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12.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5.13 海上应急反应流程图示5.13 海上应急反应流程图示![]() 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由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 伤员的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台办或市外侨办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台办或市外侨办负责处置。 6.1.4 监视监测 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搜救领导小组。 6.2 保险和理赔6.2.1 保险 (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市政府予以补偿; (4)保险公司应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2.2 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6.3 总结市搜救领导小组负责Ⅳ级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传递(1)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2)利用公用通信网络、无线通讯网和海岸电台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3)利用公用通信网络、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4)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5)常用报警、报告、通报电话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1)市搜救领导小组收集全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搜救领导小组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2)市搜救领导小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定期更新。 7.3 交通运输保障(1)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交通保障。 (2)市搜救领导小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 医疗保障市搜救领导小组与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任务的定点医院。 7.5 治安保障(1)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负责。 (2)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乐清湾海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大队等部门负责。 7.6 资金保障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列入市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7.8.1 公众信息交流 市搜救领导小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并利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海上搜救知识和解答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 7.8.2 培训 市搜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7.8.3 演习 市搜救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市搜救领导小组应派船艇和人员参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 8 附则8.1 名词术语和缩写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海上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船舶触碰桥梁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碰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导致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断裂、倒塌,危及船舶、人员安全,立即需要外部救援,并采取措施以减缓对水上、陆上交通安全影响的突发事件。 (13)“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8.2.1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中涉及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8.2.2 预案报备 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市搜救领导小组在制订或修订预案时,在框架结构上应与《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致,并与其预案相衔接。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1)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搜救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市搜救领导小组定期举行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的例会,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搜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乐清湾海事处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印发的《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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