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走进乐清 > 方志·年鉴 > 市志年鉴 > 乐清年鉴 > 2016 > 政法
  • 成文日期:

检察

发布日期: 2017- 05- 12 15 :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概述   2015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主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检察工作,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能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惩防职务犯罪   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点落实“三领域二干部”专项办案工作,突出查办大要案、窝串案。全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5人,渎职侵权案件5人,其中50万元以上特大贿赂案7人,副科级以上干部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先后在环保、住建等系统查处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贿赂窝串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注重源头治理,继续保持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大额行贿的立案侦查6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推广。推进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完善侦查一体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自行发现和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不断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综合运用庭审观摩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检察建议等手段,推进职务犯罪制度化、社会化预防。进一步规范和简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772次,并推进行贿犯罪档案与政府征信体系衔接。开展“法律五进”“千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进乡村”活动,教育人员达7800余人次。全省首创“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基地”,对全市农村干部开展法治教育、犯罪预防,先后组织柳市、北白象、乐成、翁垟等镇街348个村(居)农村干部及家属约900人次接受警示教育,促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该项工作先后获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多位领导的肯定,市委书记林晓峰还专门批示。

打击刑事犯罪   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1645件2112人,审查起诉2764件3947人。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强奸、绑架、非法持有枪支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179人,起诉270人;参与“除恶治霸”专项整治,批捕“村霸”“地霸”强迫交易等犯罪13人,起诉106人;依法打击“黄赌毒”“盗抢骗”、危害食药安全等犯罪,批捕781人,起诉1278人,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依法对409名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或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设立“检·爱”工作室,注重心理疏导,建成企业、社区、学校、异地等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帮教体系,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市人民检察院驻兴乐集团帮教基地被评为温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优秀阵地”。

强化诉讼监督   坚持客观公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255人,不起诉18人。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监督立案7人、追加逮捕、起诉22人(其中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各1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无继续羁押必要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9人。对一审刑事裁判,通过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改判11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审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呈报126人,纠正不当呈报9人,纠正脱漏管4人,监督后收监执行14人,监督纠正法院财产刑执行85人。向法院、公安、司法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60份,均被采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对民事裁判提请抗诉3件,完善公检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逃废债”线索并立案侦查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注重深挖司法不公背后渎职线索,立案侦查4人,移送党纪政务处分5人。

促进治理法治化   主动对接市委全面深化法治乐清建设要求,出台《检察机关服务法治乐清建设八项举措》,为建设“法治乐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继续深入推进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工作,开展“涉网三领域”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健康发展等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新型犯罪,全年共批捕147人,起诉249人。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894件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完善信息录入共享督促考核机制,全年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录入执法信息200余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4件,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省级试点工作,联合市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开展游泳场所、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等情况专项执法监督,发出检察建议22份,检察建议回复率100%,且均落实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规范执法行为   开展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市人大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对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9类147件案件进行备案审查,查摆梳理出6类问题,同步推进整改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有效纠防冤假错案,共对15起案件中涉嫌利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联合法院、公安出台《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实施办法》,提高侦查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着力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在温州率先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奖惩、业务人员与岗位匹配度评价的重要参考,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在全省首创《刑事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实施办法》,从更高更严标准及时对存在瑕疵案件开展反向审视,不断规范司法活动。深入推进“阳光检察”,定期编发《检察工作通报》、手机报及微信,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政协常委会通报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宣传检察工作,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依法及时公开终结性检察决定,对重大敏感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处理前进行公开听证,提升执法办案透明度。

典型案例   【原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周某受贿案】 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5年3月2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50.5万元(包括随案移送余额2627元的金卡一张)及扣押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行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任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副局长、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达21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主要犯罪事实摘要如下:

1.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王某、郑某为使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沙西村规划审批为5层7的6间地基违法建至8层。王某向周某请托对其违法建筑予以关照并暗示建成后会给予好处。2012年11月份,王某和郑某违法建至8层。2013年5月—6月的一天,周某向王某索要好处费,当天,王某在乐清市双雁路银座美食咖啡店3楼一包厢内送给周某20万元现金,周某予以收受。

2.2013年8月--9月的一天,郑某某为了将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柳南村的厂房违法建成,通过王某向周某请托对其违法建筑予以关照。郑某某与王某商定给周某20万元的好处费,王某向周某请托时暗示厂房违建后会给予20万元好处费。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在乐清市金鼎大酒店一楼卫生间送给周某10万元现金,周某予以收受。2014年3月1日,周某因为乐清市纪委到其单位调取材料,担心自己事情败露,通过银行转账退还给王某30万元。2014年4月7日,周某又向王某索要20万元,王某答应。次日晚,王某驾车到周某楼下,送给周某20万元现金,周某予以收受。

3.2012年年底,郑某阳因其兄弟郑某权、郑某银的房屋违法建筑一事向周某请托,周某予以答应。2013年3月的一天,郑某阳为感谢周某的关照,将周某带到其朋友的沉香店里玩,郑某阳当时想送给周某一条标价为26万元沉香手链,被周某婉拒。2013年2月的一天,周某向郑某阳索要20万元好处费,郑某阳答应并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这20万元打到周某农行账号上,周某予以收受。在周某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4.2011年间,吴某、伍某、郑旭某等人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垟村的9间违建房屋,被柳市住建分局查处。2011年上半年,吴某、伍某某通过赵某向周某请托,周某答应予以关照。2012年年初,在违建房屋落成之际,吴某、伍某等人为感谢周某的关照,商量通过赵某将30万元现金送给周某。2012年3月27日,赵某联系周某准备送上该30万元好处费,周某让赵某将这30万元现金直接转账到金鼎KTV的投资账号作为投资款。在周某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5.2013年,胡某承包代建乐清市柳市镇上池村3幢外来人口居住点工程。该工程违法建设问题被乐清市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查处。胡某为该工程违建一事向周某请托,为得到周某的关照,胡某在乐清市区东方威尼斯洗浴中心包房内,送给周某20万元的烟酒卡,周某予以收受并答应予以关照。

6.2012年,徐某、朱某等人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房屋违法建筑,被柳市镇住建分局查处。徐某通过朱某某向周某请托,徐某等人出资20万元交给朱某某送礼。朱某某找到周某,让其对徐某、朱某等人的建房予以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送给周某,周某予以收受并答应予以关照。在周某的关照下,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

【原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政治指导员周某某等五人“假立功”案件】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政治指导员。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6月9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定罪量刑,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协警。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6月9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乐清市公安局象阳流动人口协管员。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28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杰达电器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追缴违法所的1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四项,即对被告人王某的定罪量刑,以王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章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民警。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6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五项,即对被告人章某的定罪量刑,以被告人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1. 2013年12月19日,蔡某(已判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蔡某想通过立功争取判缓刑,于是想方设法寻找和购买立功线索。2014年2月,蔡某通过其亲戚洪某找到时任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的被告人章某帮忙,章某找时任乐成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李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被告人李某掌握毒贩线索后告知被告人章某,并告知需要线索费3万元。章某将李某的联系方式给洪某,由洪某、蔡某直接与李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刑罚的情况下仍接收请托,与蔡某一方约定3万元立功费用。2014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将蔡某约至乐成派出所,将贩毒线索提供给蔡某,并传授蔡某引出毒贩线索,值班民警王某某和虞某按举报程序给蔡某做了一份笔录。后蔡某与毒贩约定交易时间、地点,跟随值班民警王某某、虞某以及李某等协警一起前往柳市镇三里转盘附近,由蔡某出面假装购买毒品与毒贩进行交易,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贩张某,民警王某某和虞某为蔡某做了一份抓捕毒贩张某经过的笔录。毒贩张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李某要求章某告知蔡某支付原先约定的3万元立功费用,洪某收蔡某委托为蔡某垫付3万元给章某,被告人章某将该3万元现金转交给被告人李某。蔡某将抓获毒贩张某的立功材料移交到一审法院。2014年3月4日,一审法院认定蔡某有立功表现,作出从轻处罚。

2.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为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蔡某继续向他人打听、寻找立功线索,在认识时任乐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指导员的被告人周某某之后,多次要求周某某帮忙提供立功线索。周某某明知蔡某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处罚,仍接收请托,并吩咐妻弟被告人王某寻找逃犯线索,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刑罚,仍提供逃犯线索给王某,双方商定2万元费用,而王某告知周某某需要3万元费用,意图从中赚取差价1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立功线索需要3万元的情况告知蔡某,蔡某表示同意。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王某从陈某处获知逃犯徐某的行踪后,便通知禁毒大队民警被告人章某一起前往抓获逃犯。其间王某让周某某与陈某直接联系,后被告人周某某、章某、陈某等人在柳市镇三里的金香茶馆抓获逃犯徐某。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蔡某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徐某,且没有参与抓捕徐某,为了伪造蔡某检举立功的假象,通知蔡某到乐清市公安局谈话,伙同并授意章某虚构事实,编造蔡某举报逃犯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徐某的两份虚假笔录,周某某和章某均在该两份笔录上签字。当日18时许,蔡某为感谢周某某在立功上的帮忙,让其朋友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事先约定的立功费用3万元汇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3万元转交给王某,被告人王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陈某,被告人陈某予以收受,被告人王某留取1万元。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