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报名录取工作机制,加强招生信息公开,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坚持真实、准确、分批的原则。建立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登记录取系统,实行网上报名、分期分批审核和录取的办法。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屋产权、政策性照顾材料和新居民子女入学材料等信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验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需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17年小学毕业生,即接受完六年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 三、招生政策与办法 2017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继续坚持“阳光招生”和“零择校”政策,采取划片招生、户籍为主、核定班额、网上报名、分批录取、超额电脑派位的招生办法。 (一)施教区学生 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确保施教区内每位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其中户籍在2016年8月31日后申报、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列入迁入地公办小学初中2017年招生计划。公办小学初中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当年事业计划,则超计划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符合国家政策的移民子女等同施教区学生申请入学。 (二)统筹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外公办小学初中就读的,在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批次依次统筹安排: 第一批: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拥有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动产证(房产证)人员子女数量超过学校空缺学额的,以不动产证(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批:其父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但无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和一年水电发票证明。 第三批:随父母工作、生活,确需跨乡镇(街道)就读的我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规定的新居民子女(具体入学条件见附件)。 第二、第三批统筹学生入学依据批次顺序给予安排。当同一批次中申请就读人数未超出招生学校空余学额时,全部录取,并接受下一批次的申请;当申请就读人数多于招生学校空余学额时,则以电脑派位(抽签)等随机方式予以招收。同时,不再启动下一批次的招生工作。 未被招收的学生由学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仍有空余学额学校或者回原施教区学校就读。 (三)政策照顾学生 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予以照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1.驻扎在我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华人华侨和港澳、台胞子女。符合《关于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有关事项的通知》(乐组通〔2016〕54号)规定的市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市的专业技术类人才、企业经营管理类人才和高技能类人才子女; 2.省绿叶奖获得者子女,温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子女,温州市级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子女; 3.依照《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乐清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的通知》(乐委办〔2012〕67号)规定,经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审核并符合条件的高积分新居民子女。 (四)特殊儿童、少年 中重度视残和听残儿童、少年分别到浙江省、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到乐清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实行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行送教上门。 (五)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小学初中依据有关法规在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民办学校报名。 民办学校要制订自主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招生程序 (一)核实施教区对象 4月中旬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对象名册,初中对象名册根据各小学六年级学籍核实后在学籍系统中直接迁移。各公办小学初中根据施教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初步确定本校施教区招生对象数量,如实填写当年毕业生人数及新学年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数,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教育局审核。 (二)施教区和计划下达公示 4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地理位置、生源数量及往年招生情况,在充分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基础上,调整划定并公布全市公办小学初中施教区范围,编制并下达各校(含民办学校)招生事业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招生宣传 4月下旬市教育局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工作,各小学初中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通过校园网、宣传栏、校讯通等方式广泛宣传,为规范招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5月中旬各校就本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等事项发布招生通告,并在校园网及各村居公示。 (四)报名登记 今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继续统一使用乐清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登记录取系统,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10日。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以登录乐清教育网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登记录取系统进行报名登记,对网上报名登记有困难的家长,可以在现场确认时由报名学校帮助登记。 (五)现场确认与录取
各小学初中在各批次招生报名对象现场确认录取后,不得进行更改。政策照顾对象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普教科报名审核,报名时间为6月29日、30日;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学生统一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六)招生公示 各小学初中要根据全市招生工作安排,在校园网、校务公开栏等地及时公布各批次招生录取相关信息。7月底,全市小学初中对所招收的全部新生名单再次进行信息确认并公示。 (七)编班及建立学籍 8月底,各小学初中对录取的新生实行常态平行编班,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等。9月上旬各小学初中将新生编班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并正式建立新生电子学籍。 五、招生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建立2017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南远为组长,郑加平、余月芙、连明、王旭良、周克付、刘衡山为副组长,章明朗、朱朝辉、赵章谦、吴飞舟、章智华、陈炳富、林建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章明朗兼办公室主任。各招生学校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明确招生纪律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凡擅自修改或者伪造户籍、婚育、产权、社保、水电费发票等材料的,依法通报公安等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各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本施教区和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者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者参考;不得在招生系统录取平台外自行录取学生;不得将学籍挂靠在其他学校;不得擅自增扩班额和学额。 3.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巡查,对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评先评优、核减招生名额、停止财政奖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就地免职等处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维稳 认真开展调研,做好招生风险评估和不稳定因素预判,制定维稳预案,精心安排招生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及时化解矛盾;聘请义务教育招生特邀监督员对部分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四)设立咨询举报电话 设立招生政策咨询和违规招生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大荆学区57183371、清江学区57158600、虹桥学区57182015、城区学区27816115、柳市学区62784916、北白象学区62991363;违规招生监督电话:62523805、62522332、61526706、62521704;招生投诉电子邮箱:yqsjyjpjk@126.com。 附件:2017年乐清市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报名入学须知
附件 2017年乐清市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报名入学须知 符合《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规定的新居民子女,家长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并根据暂住地公办学校招生批次安排,由其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到相关公办学校进行现场确认和完成录取: 1.入学需具备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2.在我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3.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材料; 4.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参保情况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 6.在我市经商或者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7.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者监护人来我市就读的,还应当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7〕12号.ai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