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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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补偿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正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支持力度,实现农房抵押贷款不良处置与善后处理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一套可复制、易推广的全国性试点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房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是指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用于抵押住房腾空安置周转、维稳兜底、补偿贷款本金部分损失及不良处置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整体推进等工作。 市农办负责做好市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分配审查以及拨付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市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出资500万元设立市风险补偿金,并根据市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补充。 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委托市农办在银行开立市风险补偿金专户,实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风险补偿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使用: (一)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且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住房出现腾空困难的,市风险补偿金可以拨付一定的货币安置周转金给市法院,用于贷款户腾空后租房安身。货币安置周转金金额不得超过市法院规定的最高标准。拍卖成功后,市法院应当及时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货币安置周转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二)抵押农房经司法拍卖后已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70%补偿给贷款人(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处置的不享受此政策)。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获得损失补偿的贷款人应当积极开展催收,每年底应当向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报告催收情况。催收成功并能弥补贷款本金损失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所获得的补偿归还市风险补偿金专户。 (三)因借款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不可抗力情况而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依法经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又恢复执行后,抵押农房经拍卖不成功的,市风险补偿金参照变卖价格全额补偿给贷款人。 (四)2016年-2017年乐清市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间各试点贷款人农房抵押贷款净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其年净增量的0.1‰补偿给贷款人,用于处置不良贷款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贷款人申请货币安置周转金或者相关补偿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货币安置周转金的,贷款人应当填写《乐清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附件1),报市法院和市农办审核后,由市农办出具评审意见。 (二)申请补偿不良处置费用或者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的,贷款人应当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发放的农房抵押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本金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3月底前持《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人行和市农办审核后,由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审议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申请补偿的,贷款人应当持《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法院案件终结裁定书》,报市农办审核后,由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审议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八条 市农办根据评审意见将相关资金从市风险补偿金专户拨付给贷款人或者市法院。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农房抵押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行。 第十条 获得市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乐清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 2.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乐清市货币安置周转金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银行、贷款户、市法院、市农办、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各一份。
附件2 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银行名称(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经办银行、市人行、市农办、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各一份。
附件3 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维稳资金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银行、市农办、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各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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