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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乐清市道路客运安保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4/2017-18075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交通运输
  • 文号:
  • 乐交安〔2017〕88号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27 18:43:52
  • 有效性:
  • 有效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属有关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道路客运旅客实名制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以及《关于强化温州市道路客运安保工作的通知》(温综治办[2017]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乐清实际,现就强化道路客运安保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 

  (一)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实名制管理)。 

  (二)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所有购票人信息应输入实名制票务管理系统。 

  (三)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旅客身份信息实名核查系统,做到旅客“人、票、证”三核一致乘车。未按照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长途汽车客运站,其进站发车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要停运停开或调整到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汽车客运站发车。 

  (四)乘车人遗失车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车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车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车票,并如实记载乘车人身份信息。在同一乘车班次或同一乘车时间段内,一张有效身份证件限购一张车票(即“一证一票”)。 

  (五)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确需应急购票乘车的,可以到客运站(场)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室说明缘由、自报身份信息,经工作人员核实、登记后办理《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式样见附件),持该证明购票乘车。由客运站(场)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室出具的《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限定用于旅客购票、退票、检票,其它场合使用无效。无车站派出所或警务室设置的,由车站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长途旅客身份信息,并及时为旅客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六)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售票窗口、各代售点应当配备符合《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GA4502003)的旅客身份信息核验设备,并与实名制票务管理系统联网,自动采集旅客身份证信息并截取显示于票面。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利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查验物品托运人、物品寄存人身份,如实记录相关身份信息。旅客持无法机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时,售票人员须将有关信息手工录入系统,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客当场核对,核对有误时应重新制票出票。 

  二、严格落实源头安检制度 

  (一)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要进一步强化源头安检工作,提高人防技防物防水平。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安装X光机、安检门、手持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安排足够安检人员,设立人物安检和实名查验乘车通道,确保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旅客实名乘车率和人物过机安检率达到100%。 

  (二)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配备基础防护器材设备(每个安检入口配备橡皮棍、钢叉、盾牌、头盔、防护刺服等);加强“三口一场二厅”(进出站口、安检口、检票口、停车场、售票厅、候车大厅)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做到监控全覆盖高清晰(能看清人貌特征和车牌号码),并严格落实安防巡逻制度、视频巡查机制。二级以上场站应配备防毒面具、防爆毯等,一级场站应配备防爆罐。 

  (三)客运站(场)须在封闭的候车区域内为候车旅客提供饮水、盥洗、如厕、购物等充分的便利条件。旅客临时离开封闭候车区的,返回时须重新验票和安检。 

  三、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 

  (一)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许可的路线、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严禁中途非法上下客,确保长途客运班线“点对点”运输。 

  (二)运管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道路客运“站外组客”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客运站不按规定售票,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违规上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等站外组客行为。 

  四、运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督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落实实名制、人物过机安检率达100%等管理情况。 

  五、道路客运经营者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旅客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是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旅客实名售票、实名查验、人物过机安检率达100%等管理工作。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客运(旅游)包车从业人员在旅客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案发现场秩序。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车票销售单位、客运(旅游)包车、警务(联络)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各客运站(场)、中途停靠站点、代售点、客运(旅游)包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各种媒介和载体,向旅客积极宣传、充分告知、明确解释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服务事项,设置和完善管理服务引导标识,为旅客实名购票、验票、乘车提供便利。 

  (五)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关于强化乐清市道路客运安保工作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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