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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教育局关于重申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4/2017-1794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教〔2017〕49号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业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将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予以一并实施。 

  一、各学区、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即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强检查落实,切实纠正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滥带寄读生行为。

  二、市教育局重申严禁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补课、带寄读生行为。重申我市查处有偿家教的一贯作法,即一经查实,对违规者一律予以调离原学校(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将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温教发〔2014〕95号)文件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聘。 

  三、对本学校(单位)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补课带生等问题管理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免去其领导职务,学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乐清市教育局

                            2017612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2印发 

 

 

  

  附件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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