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等11枚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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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17〕44号),市经信局等7部门分别将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给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行使。现刻制“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乐清市国土资源局(6)”“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6)”“乐清市水利局(6)”“乐清市环境保护局(6)”“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6)”等6枚印章授予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 刻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7)”“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7)”“乐清市水利局(7)”“乐清市环境保护局(7)”“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7)”等5枚印章授予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使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的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7〕22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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