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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73/2017-17979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综执〔2017〕73号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4
  • 有效性:
  • 有效

各科室、下属各站所: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下属各基层站所全体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按照属地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考勤实行指纹打卡签到方式,全局性集中学习、开会或其他活动统一采取书面签到方式进行考勤。    

第四条 局政工科负责局机关考勤的日常管理、考核不定期检查及通报等工作。局下属各站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人员考勤统计情况报局政工科备案。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签到分为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各1次,在市政府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一小时内打卡的视为有效。    

第六条 严格实行上班时间外出办事报告和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因临时任务或其他事宜,需在上班时间外出或下乡的,应在《人员外出登记本》上登记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应向科室(站所)负责人报告。第七条未经请假(含未履行准假手续)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 请销假规定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交局政工科备案,方可休假。    

第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提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    

第十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由科室(站 所)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含)由局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局中层副职干部2天以内(含) 由局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局中层正职干部     请假由局长审批(派出机构中层正职干部请假的报局备案)。    

第十一条 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出现上年度考核不称职,当年事假 累计超过20天,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当年产假超过98天(或其他法定产假)等情况,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市管干部请假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出学习、考试、培训、开会及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通知等相关凭证,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预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及时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说明事由,提供证明并办理补假手续,经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按有关假类处理。    

第十六条 凡请病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凭有关说明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假期未满即上班的,应及时销假。    

第十八条 除正常轮休外,在双休日等非工作时间加班的,可在一个月内经批准后安排补休,也可折抵事假。补休或折抵事假需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经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安排。补休和折抵事假原则上在本月消化。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均扣20元; 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每次均按扣50元累计,并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当月累计超过20次的,行政效能告诫一次;事假半天扣30元,1天扣60元。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无故旷工的,按每天扣150元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的,行政效能告诫1次,扣发当月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擅离工作岗位, 影响工作或致使单位遭受损失,被局领导约谈的取消年度评 先、评优资格;被局及以上单位行政效能告诫处理的,停发 当月的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行政效能告诫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合格等次;行政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和全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7 74关于印发《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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