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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工作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462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7〕3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8-16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要素保障,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工作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6〕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经营理念,遵循工作规律

  经营性用地科学、有序出让是稳步推进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按照现代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坚持“集中区域、连片开发”的基本理念,着眼近中期建设重点和城市发展方向,充分遵循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的联动规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政策,确保经营性用地规范出让。

  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一)强化市级统筹。

  进一步完善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切实加大经营性用地管理的统筹力度。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统一计划、多头做地、统一储备、统筹出让”的原则,定期研究审定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年度和季度计划,科学确定出让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统筹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出让金缴纳、开发利用要求及其他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是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地、储备、出让计划的落实;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做地(储备)、出让计划的申报、执行、落实等工作,加强研究谋划,提高计划申报的科学性,提出具体地块出让起始价、出让金缴纳、开发利用要求等建议,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强化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地块出让工作,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做好土地投放节奏和布局的把握,科学提出计划安排建议;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细化出让地块 “净地”“熟地”条件;出让起始价格、竞买人资格条件等审核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我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储备工作,做好全市做地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等工作,并及时将储备的土地报上级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精准的区块化市场分析模式,对微观区块房地产现状库存量、已出让土地潜在房地产供应量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土地合理投放建议。深化计划内地块规划条件研究,科学把握土地开发利用指标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合理确定地块开发利用相关指标和要求。

  市经信局负责工业用地出让地块产业类型相关要素条件的确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核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能耗、弹性出让年限等产业准入标准,负责产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企业亩产综合效益评价结果应用及定期更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审核确认,工业项目投资合同文本内容审查。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做地、储备、出让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

  年度做地计划下达后,各做地主体应将做地经费列入经营性土地开发成本。若经费无法保障的,可按年度做地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做地经费,市财政局按1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拨付。拨付的做地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项目做地,不得挪作他用,在土地出让分成中列支。

  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计划管理

  (一)规范计划编制。做地(储备)、出让计划的制定按照申报、审核、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

  1.计划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及城市建设重点区块和目标,认真统筹谋划,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的申报工作。

  2.计划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建议方案。

  3.计划审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初步建议方案上报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市政府审定,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下发执行。年度出让计划确定后,根据市场运行及城市建设推进情况,可分季度确定出让计划。未经储备的地块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计划。

  (二)规范土地储备。纳入年度土地做地(储备)计划后,各做地主体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推进做地工作。做地完成后由做地主体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储备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地块的权属、做地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达到收储条件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地块收储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主体签订收储协议,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三)规范土地出让。地块纳入出让计划后,市住建局凭审定的计划初步编制各规划条件。具体地块出让时,由做地主体提出出让申请,对出让起始地价确定、开发利用要求、出让金缴纳期限等相关事项提出初步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事项审核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住建局出具地块正式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审定,审定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各承担做地任务的主体单位要会同电力、通信、供排水等相关单位,建立地块出让联合踏勘机制,确保“净地”出让。

  土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如需对出让方案或出让时间等进行调整的,应报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相关补充公告。

  (四)严格计划管理。做地(储备)、出让计划确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确保计划按时完成。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计划执行的跟踪、督促和管理,未纳入出让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年度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中期进行微调。

  附件:乐清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要求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一)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已完成,征地补偿费已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已落实,无法律、经济纠纷。

  (二)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注销完毕。

  二、场地平整封闭。

  (一)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完毕(规划保留除外)。

  (二)地块内青苗等农作物移除完毕。

  (三)地块封闭,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围墙(建设用海围垦土地做地项目视实际情况构筑围墙),地块内部环境整洁有序。

  (四)地块达到“三通一平”。地表自然平整(场地平均高度与相邻道路标高不超过±20cm)、通路(具备地块进出道路,满足车辆进出条件)、通水(市政供水管道已铺到地块红线外,可供施工企业接入)、通电(市政供电线路已架到地块红线外,可供施工企业接入)。

  三、前期手续完备。

  (一)完成出让地块选址论证工作,与市住建局衔接编制的规划条件。

  (二)完成实地勘测定界工作及相关成果资料。

  四、其他事项

  (一)地块内(含地下)应迁移的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需迁移完毕。迁移工作由各做地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并落实各迁移事项。

  (二)地块内的土壤或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由各做地主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修复和治理工作。

  (三)做地主体要对照做地质量标准开展做地工作。申请收储时,做地单位要填写验收自查表,提供基础配套条件申明表并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提交其它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提供的,原则上不纳入储备。

  (四)做地单位要主动与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做好衔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规范做地行为,提升做地质量,实现优地供应。各做地主体应在做地质量标准基础上,加强地块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以“熟地”乃至“优地”出让。

  (五)土地收储后,各做地主体继续承担收储地块的日常监管责任,直至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向土地竞得人交付土地。对移交收储时有关条件与事实不符或承诺的补救措施未按规定实现的,由做地主体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并承担相关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7〕30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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