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乐清市德康医院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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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各人力资源保障所(分局),乐清德康医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乐清市劳动保障局、乐清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劳社〔2010〕36号)规定,经乐清德康医院申请,按照合理布局、兼顾专科与综合并重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核,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乐清德康医院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乐清德康医院与市社保中心签订《乐清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并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内容认真开展工伤保险各项业务,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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