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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4632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7〕3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2016〕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机制

  学校对校园内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置。  

  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考核监管机制

  (一)市教育局是学校食品安全的主管单位,要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每年定期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到学校领导班子和校(园)长、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严格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安全问题校(园)长约谈机制,对未落实主体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学校和校(园)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校(园)长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二)市市场监管局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单位,要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重点监管目标,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根据学校食品安全消费的特点,加大对学校食品及原料的随机抽检力度,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加工过程不规范、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卫计局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校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学校的监管,确保校园饮用水安全。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学校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清理整顿,确保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无食品流动摊贩。

  (五)市公安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负责本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辖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三、构建学校食品管理规范化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全市各类学校食堂一律取消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经营权收回后,由学校自办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鼓励各类学校自办食堂,确需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同意。市教育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工程。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改造提升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优化食堂内部流程布局,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至2019年,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比例应达90%以上,全市学校“阳光厨房”建成率达到70%以上。

  (三)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以校(园)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并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的,依法严格处理。新建、改(扩)建食堂,在施工前应就设计图纸征询市市场监管局意见。

  (四)规范大宗食品采购。严把校园大宗食品等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关,通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方式,择优确定大宗食品准入供应商。至2019年,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实现全覆盖。

  (五)校园商店管理规范化。鼓励引导学校商店实行连锁经营或品牌超市直营,至2019年,品牌超市比例达90%以上。

  四、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饮食安全教育活动,探索建立“健康促进学校”长效机制。利用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基地及广播、网络、班会、课外实践活动等各种载体,通过食品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至2019年,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稳定在90%以上。同时,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7〕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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