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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征求意见及听证会公告 立法征求意见及听证会公告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是2017年度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法制办、省体育局在前期立法调研基础上起草的《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www.zjfzb.gov.cn)、浙江省体育局门户网站(www.zjsports.gov.cn)、浙江在线(www.zjol.com.cn)和浙江发布微博微信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法制办、省体育局将于2017年9月28日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7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来信地址: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10025;电子邮件:fzblfec@126.com 传真:81050392 三、听证主要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体育赛事实行目录制管理,并针对有关赛事采取鼓励性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二)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赛事举办提供相关便捷行政服务,是否合理、可行?有无补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 (三)征求意见稿对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全面、合理?(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四)征求意见稿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是否合理、可操作?(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办法 听证会将直接听取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并拟接受15名以内各界人士旁听。 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8月30日至9月4日拨打电话或者登录网站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电话:0571-81956200(8:30至18:00)。报名网址: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www.zjfzb.gov.cn);网上报名请下载“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送至邮箱:fzbtzh0025@163.com。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 报名作为旁听人的,请于8月30日至9月4日8:30至18:00拨打电话:0571-81956200报名。 届时,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举行,促进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体育赛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节俭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行政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管理,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相关工作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品牌体育赛事,推动体育产业与相关业态融合发展。
第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举办体育赛事(上述单位、人员,以下统称举办人)。
举办人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团体、协会按照其职责定期举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助、设施提供、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前款名录内的体育赛事以及举办前款名录外的公益性体育赛事。
第八条 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行行政审批。
下列体育赛事,应当依法向体育、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一)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商业体育赛事;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
(三)可能影响内河或者国家管辖海域通航安全的体育赛事;
(四)涉及占用道路、使用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
(五)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其他体育赛事。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按照一次申请、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的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相关申请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通过编制办赛指南和组织规范等,向举办人提供办赛程序、赛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以及体育专业人员、体育设施、体育赛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举办人在体育赛事举办前,可以向举办地的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体育赛事应当加强指导服务。
第十条 举办人在体育赛事中可以接受商业赞助,依法开展广告、赛事转播和门票销售等经营活动,对体育赛事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进行市场开发,并依法享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具有与赛事内容和规模相当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经费,场地、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医疗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举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和赛事规程,并按照公开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赛事,不得擅自变更、取消。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防止或者减少由此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赛事,举办人应当根据赛事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现地域性、赛事属性和项目内容,非由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协会举办的还应当体现举办人;
(二)与该体育赛事的等级和规模相符;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公安、消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体育赛事相关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体育产业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服务等方面不良记录的机构及个人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人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举办体育赛事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人擅自变更、取消体育赛事或者不按照规定发布公告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选派、聘请相应资质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体育赛事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扰乱和破坏体育赛事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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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8-29 11:36:36 | 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