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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乐清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7-18006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7〕373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有效性:
  • 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工程建设的速度,我市统一参照《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结合乐清实际,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乐清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采用温州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 

  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发现被评价企业在建筑市场、工程现场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信息应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三、未申报信息的企业应及时向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申请加入评价。信息包括企业实力、社会贡献、优质产品、科技进步、业主履约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 

  本通知自年    8月    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乐住规建发〔2017〕373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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