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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7-1800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7〕381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有效性:
  • 废止

市属及外地进乐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我局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7月25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信息资料,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四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     

  (三)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注明企业名称的,应与现执业企业一致(职称证书注明的企业名称与现执业企业不一致的,以人员当前养老等社会保险交纳的企业为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安全员须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其专业和数量的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的相关规定。     

  (三)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施工员、质量员等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六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二)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和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内容之一。     

  第八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九条 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发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条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的不一致或不在岗不履职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人员变更登记: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死亡、失踪、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4、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6、无法胜任工作或无法到岗履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住建局应严格核实企业提交的变更证明材料,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变更情形的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申请企业及当事人。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人员仍须符合合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且资格和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变更备案程序:     

  1、施工(监理)企业或项目部填写《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由项目负责人(总监)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的,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属招投标项目的需报原招投标机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3、施工(监理)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登记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乐住规建发〔2017〕381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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