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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文件的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4月1日出台《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内容涉及调整项目:一是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二是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文件确定省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执行,并要求各市、县(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该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调整项目,在规定的调整标准及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公布本市、县(市、区)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执行时间。

温州市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经温州市政府同意,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日发文,自2017年7月3日开始执行。涉及温州市级公立医院和区级公立医院,诊查费调整标准与省级统一,其他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市级在原价格上加收30%,三级乙等在原价格上加收25%,二级及以下在原价格上加收20%,并规定以省级公立医院价格为最高限价。

根据浙价医〔2017〕51号文件精神和温州市会议布置的要求,乐清市发改局会同卫计局、人社局布置市属公立医院开展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查申报,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和部门协调,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调整乐清市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式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25%。但不突破省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四)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六)价格、卫计、医保部门将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关于调整乐清市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由乐清市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单位为乐清市发改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电话:0577-61882137。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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