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印发《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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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台属各单位: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已经台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严格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表执行,考勤分上午上班签到、下午下班签退两次,签到应在规定作息时间的前1个小时内有效,签退应在规定作息时间的后1个小时内有效。 第二条 考勤实行电脑指纹(面部识别)签到,组织全台性的各类会议或活动采取书面签到方式进行。 第三条 政工科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督查和通报工作。 第四条 严格实行上班时间外出办事报告和登记制度。一般干部职工应请示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科室(中心)负责人外出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台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第五条 外出开会、学习、出差而无法按时考勤的,事先需填报《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请销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需按照《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广电〔2014〕32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违反考勤纪律规定。 (一)迟到。迟到半小时内视为迟到;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论处。 (二)早退。提前半小时签退视为早退。 (三)脱岗。签到打卡后未履行外出登记手续或请示报告的以及下午未签退的视为脱岗。 (四)旷工。上班未打卡考勤,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手续的按旷工论处;脱岗人员事后3个工作日内无法补齐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参加台统一组织的各类会议无故迟到的、中途离席的、未签到的分别按迟到、脱岗、旷工半天论处。 第八条 特殊岗位经事先审批备案后可执行其他考勤模式。 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办理各类请假手续,事先必须统一填写《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请销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送政工科备案。 第十条 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按请假审批权限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在紧急情况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事后请假的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须准时销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逾期未返回的按旷工处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市管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休 (一)年休天数: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年休情况:工龄不满10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超过3个月的、工龄满20年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和年休补。当年已年休的,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半天安排以及跨年度安排。 (四)干部职工年休3天内(含3天)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5天内(含5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报台长审批;科室(中心)负责人年休3天内(含3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报台长审批。 第十四条 事假 (一)职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的,需由本人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事假一般应在年休假休满后再请。 (三)干部职工1天内事假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3天内(含3天)事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报台长审批;科室(中心)负责人1天内事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报台长审批。 第十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请假审批权限同事假。 (二)因配偶、父母、子女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可酌情给予一定陪护假,陪护假按病假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 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七条 产假及相关假期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法定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女职工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因身体原因,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可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可在当日分两次使用。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第十八条 探亲假 (一)配偶或父母不在温州地区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审批权限同事假。 第十九条 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的,一般给予3天假期,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给5天假期。 (二)请丧假的职工必须填写《乐清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报政工科备案。 (三)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调休 (一)职工因工作效率等因素之外加班的,一般应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在一个月内可以安排调休。普通职工报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科室(中心)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节假日值班的可在一个月内安排调休,如根据有关规定领取值班加班补贴后,不再安排调休。 (三)值机等特殊岗位实行轮班的,不再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贴。 三、假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放正常工资,但不享受年休补贴。 第二十二条 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每天扣50元。 (二)当年事假累计11—20天的,每天扣100元。 (三)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每天扣200元。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 (五)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在无特殊情况下,一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四)病假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解聘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的,其工资照发。 四、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内的,一次扣20元,超过5次的每次扣30元。旷工1天扣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一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予以提醒谈话;一年累计迟到(早退)40次、累计旷工达10天(含)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2000元;一年累计迟到(早退)60次、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4000元;一年累计迟到(早退)80次、连续旷工达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20次(含)以上的,予以记过处分,并扣发6000元;一年累计迟到(早退)100次、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达30天(含)以上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因考勤原因受到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定档次,不发放年度目标考核奖和市考绩奖。 第二十九条 被乐清市级以上纪检部门效能督查通报的,予以从重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法规政策相冲突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根据我台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具体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乐广电〔2016〕15号)不再实施。 抄送: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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