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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芙蓉镇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4/2017-1799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芙政办发〔2017〕22号
  • 发布机构:
  • 芙蓉镇
  • 成文日期:
  • 2017-09-26 15:10:11
  • 有效性:
  • 有效

各社区、村(居),镇属有关单位:

  《芙蓉镇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芙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芙蓉镇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芙蓉镇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加强基层食品监管工作,根据《乐清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乐政发〔2014〕65号),结合芙蓉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镇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的聘用、履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协管员、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芙蓉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管员、信息员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协管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学历放宽至高中;信息员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芙蓉镇常住户口,熟悉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食品安全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具备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 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协管员由市食安办公开招聘录用,分配至各镇、街道;

  (二)信息员由行政村(居委会)推荐或由镇街食安办直接推荐。

  (三)镇街食安办对拟聘信息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市食安办审查核准后,由镇街食安办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协管员、信息员聘用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信息员由镇街食安办审提出续聘意见,报市食安办审查核准后,按原聘任方式予以续聘。    

  第七条 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一)本人不愿意担当此项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市食安办认为需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在其所在的责任网格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一)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组,每个网格组由若干个行政村(居委会)组成,每个网格组配备一名协管员,协管员所在网格组作为其责任网格。

  (二)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原则上设立1个网格,监管任务大的村居(居委会)可划分为多个小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名信息员,信息员所在网格作为其责任网格。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二)熟悉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落实食品安全定期巡查制度,调查、排摸、汇总上报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

  (三)收集本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投诉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四)做好责任网格内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和指导工作;

  (五)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六)配合做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协管员、信息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直接从事食品行政执法。

  (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含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举报投诉等有关执法情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等信息;

  (三)不得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财物,不得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不得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名义或利用协管便利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为套取工作补助而虚报、谎报安全信息;

  (六)应服从镇街食安办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镇食安办应加强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对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的协管员、信息员,应及时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二条 镇食安办应组织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培训,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资料集体学习等。

  第十三条 镇食安办应当建立协管员、信息员动态管理档案,及时将辖区协管员、信息员培训、聘用、考核等情况上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四章 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巡查

  第十四条 协管员负责组织、指导网格组内信息员开展本网格内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巡查对象为责任网格内从事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种植养殖单位(户)、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等。

  第十五条 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巡查“证、人、物、票、洁”五个方面:

  (一)“证”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

  (二)“人”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上岗资格证;

  (三)“物”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或有效期内,并查看食品颜色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

  (四)“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的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

  (五)“洁”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

  第十六条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巡查工作记录,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及时劝导改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镇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协管员信息上报和处置

  第十七条 协管员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巡查信息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食安办。紧急信息可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上报。

  第十八条 在日常巡查、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有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线索,要定期报送镇食安办和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以下信息应立即上报,并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法使用添加物及非法添加物;

  (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畜药;

  (三)私屠滥宰畜禽黑窝点和销售病害或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

  (四)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五)利用讲座等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含保健食品);

  (六)食物中毒事件;

  (七)其它重大违法案件线索或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镇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管员上报的隐患信息整理后移交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信息应立即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镇食安办移交的隐患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镇食安办。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信息应立即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镇食安办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积极维护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集体聚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1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提前3天主动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上报协管员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负责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并督促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告知注意事项,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信息员协助协管员做好集本网格内集体聚餐信息收集及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工作。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及时报告镇食安办,并协助镇食安办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食安办负责家宴厨师登记备案,做好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牵头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做好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配合镇做好协管员、信息员、农村家宴厨师业务培训工作及集体聚餐指导工作。

  第七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薪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协管员年人均薪酬3万元(含社会保险费),信息员年人均薪酬600元。协管员、信息员巡查发现的线索或信息,经核查被依法立案或行政处罚的,按《乐清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乐财社〔2014〕71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镇食安办应实行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协管员、信息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镇食安办会同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初始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扣分:

  (一)责任网格内基本情况不清的,扣2-5分;

  (二)未按月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隐患排查的,每少1次扣5分;排查信息未及时上报的,1次扣1分;存在1个月以上的无证无照对象每漏报1家扣1分;

  (三)发现第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信息未及时上报的,1起扣5分;

  (四)无故不参加培训教育、宣传活动、专项检查等管理活动的,1次扣2分;

  (五)未按规定做好集体聚餐管理,发现1起扣1分;

  (六)未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酌情扣分;

  (七)镇食安办认为应予扣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加分:

  (一)上报的信息经核查真实有效,管理相对人被刑事立案的,1起加5分;

  (二)上报的信息经核查真实有效,管理相对人被行政立案的,1起加1分;

  (三)协管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镇级采纳加2分,市级采纳加5分;

  (四)协管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的,加2-5分;

  (五)镇食安办认为应予加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镇食安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同时抄告市食安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是指经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协助镇食安办对责任网格组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责任网格组的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的专职人员。

  食品安全信息员,是指经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接受专职协管员指导,协助镇食安办,对责任网格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集体聚餐,是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十三条 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芙蓉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芙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印发《芙蓉镇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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