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营商专员(代办员)工作规定》和《乐清市营商环境服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营商专员(代办员)工作规定》和《乐清市营商环境服务督办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营商专员(代办员)工作规定
一、营商专员(代办员)职责任务 对企业实行“有求必应”式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政策宣传。营商专员(代办员)要积极宣传涉企优惠政策,将降本减负、人才及企业技改、科技研发、老旧工业项目集约利用等系列惠企政策送到企业,开展宣传、解读,并帮助企业申报、兑现政策,让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2.全程代办。营商专员(代办员)实行“店小二”式的全程代办,对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建设到投产实行全过程服务。 3.项目跟进。营商专员(代办员)实行“经理人”式的全程跟进,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切实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项目无障碍推进。 4.问题协调。营商专员(代办员)要及时梳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如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上市等问题,按事权归属分级分类梳理汇总企业、招引项目问题清单,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分级分层分类抓好协调解决,切实帮助企业化解难题。 5.监管保护。营商专员(代办员)实行“监护人”式的全程保护,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反映报告。排查“三个一律”执行情况,防止任性执法、任性管理,真正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措施落到实处。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投诉企业、涉企部门不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向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反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营商专员(代办员)选派管理和考评 (一)营商专员(代办员)以不脱产方式选派,灵活服务,要协调好工作和服务的时间,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服务。 (二)营商专员(代办员)由乡镇(街道)、功能区共同选派,市委组织部选取1041名干部予以担任,并与企业挂钩联系,实行营商专员(代办员)“销号制”,做到问题不解决不脱钩,工作未结束不卸责。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营商专员(代办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三)营商专员(代办员)日常联系、管理、考核,由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负责,考核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招商局(经合办)、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联合制定,建立“全程有记录、过程能追溯、企业来评价、结果可运用”的考核评价机制。 (四)营商专员(代办员)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营商专员(代办员)召回机制,对工作不尽责、服务不用心的营商专员(代办员)予以召回。 (五)营商专员(代办员)考核评价结果与派出单位年度考绩捆绑,具体见《营商环境负面清单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三、工作安排 (一)确定市级企业(项目)名单,并做好营商专员(代办员)选派工作。 (二)营商专员(代办员)入企后,开展问题梳理协调、事项代办、全过程服务等活动。对梳理排摸的问题,营商专员(代办员)要根据其性质和分类,提出解决方案。对营商专员(代办员)或其所在单位职责内可以解决办理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负责解决办理;对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提出,再由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提交专业协调服务组解决办理;对需要协调多层级、多部门的复杂问题,经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汇总提出,由市领导带队现场解决;对企业反映多的普遍性同类问题,交由职能部门制定政策限期解决;对因受限于法律法规或客观事实等原因无法解决的,营商专员(代办员)要予以耐心解释说明,并取得企业的理解和认可。 (三)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对营商环境服务工作及选派干部的考察评价。 乐清市营商环境服务督办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确保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运行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商环境督办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讲求时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乐清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营商局”)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问题投诉、举报的督办以及督办事项的交办、催办和反馈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督办工作职责: (一)将投诉、举报事项按规定程序交办各有关单位; (二)对督办事项及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过程中有关工作和问题进行汇总; (四)对特别重要的事项联合纪委(监委)进行直接督办; (五)对督办工作整体情况及正反面典型进行适时通报。 第五条 市营商局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建立督办工作责任制,并对每件督办事项确定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第三章 投诉及督办内容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条件包括: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应当或已由纪委(监委)等部门受理的。 (三)市级信访部门受理或多年信访、有定论的。 (四)不属于营商环境服务监督职责范围的。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八条 督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营商环境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或批示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第九条 拟办。市营商局投诉监督组对应列入督办的项目,要编制督办文号,确定承办单位,并经市营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涉及跨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交办。市营商局投诉监督组对经审批同意的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立即开展办理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营商局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二条 办结。 (一)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督办事项后,应填写答复单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无异议后,将办理情况及结果形成办结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市营商局。 (二)市营商局投诉监督组审核后,办结报告符合办理要求的,报市营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需再作补充或督办事项有必要继续办理的,应要求承办单位续办;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要求重新办理。原则上要求2个月内完成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需提交延期办结申请,并经市营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延期办结,延期时限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倒查。建立督办工作倒查机制,对督办工作实行跟踪化督查,通过实地检查、暗访调查、“回头看”等方式,加大对督办事项办理实效的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 归档。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都要建立归档制度,及时将督办工作的相关材料,按照文书处理规定立卷归档,主要文(函)件年终应按要求整理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营商局和市直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营商环境服务督办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督办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督办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既定要求完成的。 (二)对督办事项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经跟踪倒查发现办理效果极差的。 (四)督办事项办理期间,因承办单位不重视或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媒体炒作形成舆情危机的。 (五)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等情形,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 第十七条 因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被通报批评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对上级交办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乐政办发〔2018〕4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营商专员(代办员)工作规定》和《乐清市营商环境服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ai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