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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气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8-1805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18〕123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24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分局(所)、科室、技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电气产品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市监〔2018〕52号)要求和质量提升工作部署,决定进一步加强电气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我市销售电气产品的经营户,主要产品为:小型断路器、漏电断路器、塑壳断路器、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灯具)、浪涌保护器、电线电缆等七类产品。重点区域为:各种电气产品专业市场以及周边店铺、网店等。

二、样品和检验

本次监督抽查的买样工作由所属辖区承担,检验工作委托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温州质检院、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阳)承担(详见附件1)。消保科负责业务指导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一)样品数量

买样以及执法抽查的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该产品的实际检验需要,相关的票据或凭证留存备查。

(二)检验依据

按照产品标准和评价规则或抽样方案执行。

(三)买样有效性。

在买样和执法抽查时,应当保留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买样或抽样:

(1)无生产企业名称、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的产品;

(2)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3)非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

(4)产品销售方不能提供购买票据或相关凭证的;

(5)不在本次监督抽查范围内的产品;

(四)检验及买样费用。

本次流通环节买样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由监督质量提升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承检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买样费用经审核后按实拨付。

三、工作要求

1、承检机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要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抽样单位。

2、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3、任务承担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挟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所在地质监局或上级部门举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气产品质量提升办公室联系人:王震涛,联系电话:0577-61886330。



附件:2018年流通环节监督抽查计划.xls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乐市监〔2018〕123号—— 关于加强电气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查的通知.aip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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