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局机关干部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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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巡察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局机关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修订《局机关干部考勤、请销假制度》、《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局机关干部考勤、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现重申机关纪律、严格考勤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考勤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干部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上下班作息时间以市府办要求为准签到。签到采取考勤机指纹打卡方式,未在规定时间前一小时内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严格实行上班时间外出办事报告和登记制度。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并在考勤处填写《工作人员去向情况表》;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市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告知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指示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期。假期的期限,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正规医院证明)。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含2天)内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申报执行。产假、护理假参照省相关条例执行。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缺勤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缺勤处理。请假条交局办公室汇总备案。 (四)请销假一律实行纸质审批,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情况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审批后要在假期前将请假条上交办公室。不得以口头请假代替,未经审批的,按旷工处理。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请假期满后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销假上班。提前销假的,需办理提前销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三、严格纪律和奖惩 (一)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干部请销假审批职责。对违规批假、越权批假的,将追究责任,视情况予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等,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请假条、销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每月月初对违反考勤制度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适时进行提醒谈话。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四)工作人员累计迟到3次,按事假一天论处。凡是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工作年限为标准,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待遇。特殊情况者,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机关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与发放工作性津贴、年终绩效奖金、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聘任等挂钩。病假事假及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乐人社〔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因工作原因不能年休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标准给予足额薪金补偿。
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落实局机关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全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省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部署,以及重要时事政治;党和国家有关流动人口工作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关知识。要根据不同工作职位的要求,适时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 二、机关干部必须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把学习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要真正提高对学习的认识,努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三、局机关党组每月安排一次理论学习计划,要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要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全局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班,定期集中对局机关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本局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学习会,各科室每周召开一次科室干部学习会。学习前要认真准备好学习材料和内容,全体机关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并登记签到。同时,每个干部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自行安排好本职业务学习。 四、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效果,组织座谈,进行交谈心得体会。讨论应围绕中心议题,不谈论与学习内容无关的问题。学习方法灵活多样,可以集体学习,也可以个人自学,可以专题讨论,也可以交流心得体会。 五、参加学习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请假。参加学习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做到完整、详实、整洁。 六、要加强对学习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局机关干部的学习出勤情况,笔记记录情况,纪律情况等。考核情况作为每年度评选先进、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鼓励机关干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按《乐清市干部在职学历教育若干规定》(乐委办〔2003〕14号文件)报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参加教育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 (二)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 (三)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四)干部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按照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凡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和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会,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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