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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18-18074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司办〔2018〕27号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1 16:34:46
  • 有效性:
  • 有效

各司法所(分局):

现将《乐清市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高水平高质量发挥司法所在平安乐清、法治乐清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浙江省“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温州市“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坚持质量优先、效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从严把握,积极推进“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

第三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必须符合“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科技支撑”的要求,切实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火墙”、教育改造特殊人群“主阵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器”、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法超市”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细则》适用于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司法所。

第五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由市司法局组织考核验收,每年组织一次。

考核验收由各司法所(分局)申报,当年不能申报上一级。

申报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的,每年建设的具体数量由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内容

(一)司法所样式应符合《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室内办公区域相对集中;乡镇司法所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街道司法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司法所应设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待厅(窗口)。

(二)认真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模范践行“忠、勇、严、实、新”司法行政队伍职业精神。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名。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舆情。

(三)所长应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司法局中层以上干部;应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联席会议。

(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成效明显;普法宣传形式多样,普法责任制落实到位。

(五)社区矫正刑事执法规范、公正,近两年未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认真履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近两年辖区内重点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100%。

(六)加强与当地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认真做好各类人员选任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

(七)指导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开展便民法律服务和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初审,成效明显。“之江法云”微信塔群健全、规范,并有效运行。

(八)推进“智慧司法所”建设措施有力。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远程视频会见帮教系统等有效运行。积极开展线上申请、线下调解工作,司法所业务数据及时录入、实时上传,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九)司法所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保障到位。

(十)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台账档案工作规范。

(十一)开展“清廉站所”建设,积极参与万人评议基层站所和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近三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未列为“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

(十二)其他在司法所建设中具有全市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七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对各司法所(分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成立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三)根据现场考核和初审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估。

(四)市司法局对考核验收结果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由各司法所(分局)统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申报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考核验收内容制作的佐证材料。

(二)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三)提供司法所建筑外观、工作人员形象展示牌、开放式公共法律服务站、业务工作场景照片,表彰奖励证明及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的复印材料等。

第九条  市司法局对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从考核验收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并在2年内不得作为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对象。

第十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结果纳入市局对各司法所(分局)年度工作的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各司法所(分局)要结合司法所建设和考核验收工作,大力宣传司法所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影响,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乐清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乐司办〔2018〕27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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