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8-180763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8〕181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15:39:45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提高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确保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安全。我局制定了《乐清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单位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乐清市疾控中心应急物资装备目录(试行)》(附件1),承担全市卫生应急物资及消杀物品的储备工作。

2.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按《乐清市医疗机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试行)》(附件2),承担全市医疗救治设备和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

3.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承担本单位所需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卫生应急物资采购

1.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品种控制、总量适度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的效期及质量要求,按计划对储备物资进行轮换、更新和补充。

2.临时急需采购装备目录外的其他应急物资,各储备单位应提出采购计划,报市卫计局应急办审批后应急采购。

三、卫生应急物资日常保管与使用

1.出、入库管理。各储备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应急物资的入库与出库,各种物资入库时应严格验收,查验质量,核实并登记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单价、批号(出厂日期)和保质期后方可入库。

2.回收管理。可回收管理的应急物资使用后,负责回收和维护保养,对于消耗式不可回收的,应记录损耗原因,并由储备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3.调用管理。本系统调用物资应由使用单位向市卫计局应急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储备单位进行调用手续,储备单位内部调用需经过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申领记录。

4.存放期的管理。为避免应急物资过期浪费,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存放期,对于存放期较短、市场供应充分且在日常应急工作中不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用旧补新、先进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则使用。

5.库房环境管理。库房应保证物资储备的条件和要求,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对低温保存的,应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冰箱中保存。

 

附件:1.乐清市疾控中心应急物资装备目录(试行)

2.乐清市医疗机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试行)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docx

乐卫发〔2018〕181号.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