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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柳市镇岙底、岙外村(南沙岙社区)村庄规划修改三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8-18008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8〕585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测绘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有效性:
  • 有效

柳市镇人民政府:

柳市镇岙外村《关于村庄规划要求批复的报告》收悉。乐清市柳市镇岙底、岙外村(南沙岙社区)村庄规划修改三经我局评审通过,并根据乐住规建审2018〕261号内审纪要进行了完善。规划于2018年 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经审核,原则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现予批复如下:

一、规划范围

东至:沿山路;                 南至:山体;

西至:柳湖路;                 北至:山体。

(具体详见规划总平面图)

二、规划用地平衡表

名称

代码

面积(ha)

比例(%)

1

村庄建设用地

V

31.24

100.00

村民住宅用地

V1

19.30

61.78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V2

4.55

14.56

其中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

1.47


村庄公共场地

V22

3.08


村庄产业用地

V3

0.56

1.80

其中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V31

0.56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V4

6.83

21.86

其中

村庄道路用地

V41

6.09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V42

0.51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V43

0.23


2

非村庄建设用地

N

/


其中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N1

/


3

非建设用地

E

1.07


其中

水域

E1

1.07


总用地


32.31










三、本规划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建设和擅自改变。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批准后的规划总平面图须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后方可使用。

 

附件:1.柳市镇岙外村村委会报告

      2.柳市镇岙外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乐住规建发〔2018〕585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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