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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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司法所(分局)、各基层人民法庭、各派出所(分局): 现将《乐清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浙司〔2018〕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为乐清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选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民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协同高效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随机抽选的人选是否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及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市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五、选任程序和工作步骤 2018年9月正式启动,12月底完成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年以后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 (一)名额确定。2018年9月下旬,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确定2018年人民陪审员名额数400名,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187名纳入总数,据此,确定2018年度应需组织选任人民陪审员210名。随机抽选8倍的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1680名,由市司法局统一收集后,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选任公告。2018年10月中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产生候选人。2018年11月中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8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资格审查。2018年11月下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各司法所(分局)、法庭、派出所(分局)要配合资格审查工作,由司法所(分局)联合法庭、派出所(分局)、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成立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组,共同开展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到候选人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调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2018年12月中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视情由公证处公证)。市司法局对进入第二轮随机抽选但未被选任的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库,以备人民陪审员因故免职出现缺额时增补选任。 (六)任前公示。2018年12月下旬,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2018年12月底,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乐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市司法局配合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八)社会公告。2018年12月底,乐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市公安局。 (九)岗前培训与集体宣誓。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公开就职宣誓。 (十)人民陪审员名单备案。市司法局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 六、选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乐清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推进选任工作。 组 长: 李志洪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副组长: 卢庆哲 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叶朝阳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朱 丰 市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 包航榆 市人民法院政工干事 林昌斌 市公安局基层基础大队大队长 马金亮 市公安局基层基础大队民警 蔡春奎 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吴海云 市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 郑光彩 市司法局基层科副主任科员 吴素苹 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由蔡春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海云为联络员。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司法局要主动加强与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同时,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各司法所(分局)、法庭、派出所(分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最大支持。 (三)严格选任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全面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各项工作,务求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乐清市人大,乐清市政法委。 乐清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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