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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18-18014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农〔2018〕174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11 15:26:2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垦造耕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函〔2014〕50号)文件要求,现将《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垦造耕地质量建设,切实做好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工作,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投工投劳的积极性,提高新造耕地综合地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项目范围

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实施对象为 2012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并达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垦造耕地(含旱地和水田)、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实施面积以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入库补充耕地(含旱地和水田)面积为准。入库面积200亩以上的,连片实施面积不得少于50%;入库面积100-200亩的,连片实施面积不得少于70%亩;入库面积100亩以下的,连片实施面积不得少于80%亩;连片实施面积小于20亩的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业主一般于上年10月份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2018年申报工作在2019年3月前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3份,实施计划一年一报,乡镇(街道)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局,经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发文立项;各项目实施业主要严格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一)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2);

(三)土地流转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无矛盾纠纷,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或者其他经营权证明材料;

(四)造地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文件、竣工图纸等),同一个项目分业主承包实施的,业主需提供双方同意的分块实施图纸和协议;

(五)其他材料(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业主证件复印件,分配商品有机肥不用于别处或出售的承诺书等)。

三、项目实施

(一)新造旱地(含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成旱地)

新造旱地项目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期限为五年,项目实施基本连片,每年度至少种植或套种一季农作物(茶叶除外)。列入补助种植或套种的农作物品种主要为:粮油作物(番薯、马铃薯、油菜、大小麦等)、旱地绿肥(黑麦草、苕子、三叶草、印度豇豆等)、露地蔬菜、中药材、生姜、水果、茶叶(特例)等;不列入补助种植或套种农作物品种苗木、花木等。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工作措施管理要求如下:

1.主栽作物栽培管理要求:主栽作物密植合理(茶叶、水果等)生长势好,施肥科学管理到位,成活率达90%以上,整体成活率不得低于80%。

2.种植或套种作物栽培管理要求:种植或套种农作物前,进行全园深翻,深翻深度30厘米以上同时作垄,垄规格根据不同作物而定,开好排水沟,施足基肥;种植作物密度合理,套种作物除主栽植物周围留适当园面及必要的垄沟外,全园套种,密度适宜;种植或套种作物成活率达85%以上;中耕除草、追肥、病虫防治等田间管理正常;种植或套种作物长势、高度正常,除必要垄沟外,种植或套种1-2年的封行覆盖率达70%以上,种植或套种3-5年的封行覆盖率达85%以上。

3.增施商品有机肥要求:包括种植作物、主栽和套种农作物的施肥,每亩每年施用商品有机肥二吨以上。

4.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持项目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驳坎的优化修缮,加强田面平整,基本做到无杂草,清理石砾。

5.种植或套种作物实施秸秆翻压还田技术。

(二)新造水田(含垦造水田、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成水田)

新造水田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项目区土地连片集中,质量较好, 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0厘米,田面平整,田成方,排灌体系完善,每年度至少保持种植一季水稻。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工作措施管理要求如下:

1.水稻栽培管理要求:水稻种植插直插稳,密度合理,生长势好,管理科学到位,种植面积达到垦造面积的95%以上,成活率达85%以上。垦造前属海水养殖塘的,需进行灌水、翻耕、排水等洗盐淡化措施。

2.增施商品有机肥要求:每亩每年施用商品有机肥二吨以上。

3.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持项目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的优化修缮,加强田面平整和地表碎屑物清理。

四、项目监管

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实行全程监管。监管和指导业主种植、商品有机肥使用情况等。发现实施业主将补助的商品有机肥用于项目外或出售,立即停止该项目补助,并收回对实施业主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或货款(采购成本计价),收回的商品有机肥用于全市统筹,收回的货款上缴市财政。

(一)验收时间:作物成熟期 ;

(二)验收组织: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国土局、市财政局、乡镇(街道)等单位专家、工作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三)验收内容:验收组实地勘察、评估当季作物的生长状况、前作作物种植情况、培肥地力措施到位情况,以及目测项目区内种植面积、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驳坎的优化修缮、田面平整情况,确定补助等级标准和补助面积。

五、项目补助标准

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按验收采取验收人员打分制(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总分100分,垦造项目年度最终得分取各验收人员打分的平均值,平均值分数作为该项目的定级补助依据。分三个等级标准进行补助:一等90分以上,补助资金2200元/亩、补助商品有机肥2吨/亩;二等75-89分,补助资金1500元/亩、补助商品有机肥 2吨/亩;三等60-74分,补助资金600元/亩、补助商品有机肥2吨/亩。乡镇审核上报市农业局,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商品有机肥补助;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如当年度地力培育计划未完成或年度验收不合格(不满60分)的项目基地,收回当年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或以有机肥同等价值货款上缴,并停止该项目补助的实施。

六、其他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组织实施的垦造地质量提升项目,可遵照本办法继续实施,实施时间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地力培育管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函〔201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立项申请表

2.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表

3.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旱作作物验收人员考核打分表

4.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套种作物验收人员考核打分表

5.乐清市垦造水田及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验收人员考核打分表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温州市农办(农业局)耕地质量与土肥管理站、省耕肥局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

乐农〔2018〕174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doc

乐农〔2018〕174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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