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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0/2018-1801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象政〔2018〕195号
  • 发布机构:
  • 北白象镇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14:11:27
  • 有效性:
  • 有效

‍各社区、办公室、中心:

现将《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白象镇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镇财政管理体制,强化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内、外和自筹资金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北白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以保证正常性支出为前提,坚持勤俭约原则,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支出。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财政专户不准发生现金收付。任何人不准挪用、移用和截留各项收入。政府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户,严禁公款私存,违者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本单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二、财政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财政预决算制度。镇财政办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本镇的财政收支预算和上年度的财政收支决算,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预决算报告,经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管理,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面实施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收入款项应及时上缴非税收入汇缴户,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九条  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管理。镇所属的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设立的收费项目及按规定批准可以收取的项目,由市财政统一分类编码,以适应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全部予以取消,不得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条  镇财政严格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存和登记报告制度。镇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使用省级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票据,并且,必须向镇财政申请领用。若发现使用其他收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分。

三、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镇财政在支出安排方面,必须遵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证正常工资发放、法定支出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支出需要,坚持“六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按预算、事业进度、项目用途拨款,力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遵守定员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人员、三公等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和镇政府经费支出,坚持集体商量、“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经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镇长审批。

2、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镇长审批。

3、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含20万元) 的,经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镇长审批。

4、经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经镇三套班子研究决定后,由镇长审批。

5、已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的各项正常性经费、文件规定的补助性经费支出及暂存资金,由镇长或镇财政办直接办理。

6、为了简化社区的审批手续,方便工作,镇长可在适当的范围内授予社区主任审批其包干内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30万元以下,由镇三套班子集体决定;30万—400万元之间,由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400万元以上,由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要注明工程决算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以工程进度预付,并一律通过银行汇款。

第十五条  镇财政对补助性或建设性资金支出,各单位必须事先上报要求补助资金的书面报告或主管人员提出可行性预算方案,报镇财政办实施预算资金落实,经镇长办公会议或三套班子研究同意后,给予支出。违者,一律不予支出。

第十六条  土地、城建等余留押金的退回,要主管领导签字,并附上原始凭证,经财政审核后,方可退还。

四、政府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镇政府机关办公室、社区、站、所经费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项目齐全,说明清楚,手续完备。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经费会计和出纳经过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公务出差报销详见《北白象镇公务出差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公文(资料)印制管理。印制公文(资料)应按工作需要确定印制份数,不得滥印滥发。内部资料需要复印的,应经党政办核定份数,一律在党政办复印。各办公室、社区、站、所等公文(资料)名称、印制方式、份数金额,经办人要签名。机关办公室印制费用由财政负担。有配备电脑的办公室、社区印制少量公文(资料)应自行排版打印,不得在外印发。

第二十条 办公用具的购置领发。镇机关各办公室、社区和干部寝室内需要添置的办公生活用具,以及日常办公所需的用品,以节约和需要为原则,由各办公室、社区主任把关,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同意后购置。购置100元以上物品,须办理报批手续,凡擅自购置的不予报销。社区购置的办公用具用品在其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财产管理以“先审批、后购置”为原则。需要购置财产,应先办理《北白象镇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党政办主任、分管机关事务副镇长审核后,由镇长审批。控购财产要经市控购办批准,凡擅自购置不予报销。人员调离时,应实行财产移交,损坏财产要按情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一律使用公车,原则不租用社会车辆;若遇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的,需由分管领导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出车单后,方可由镇党政办统一安排租车。并按规定取得正式票据后给予报销。车辆维修一律到指定维修部门维修,并取得正式发票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

1、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乐清市纪委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接待有关纪律的通知》(乐纪〔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格,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规范审批和报销管理,严格管理食堂接待,严格落实公务卡消费制度。

2、各科室在接待前凭派出单位公函到党政办登记,党政办将有关情况在“三公”网络监管平台上申报,经镇纪委书记审批后方可进行接待。公务接待完成后,应及时完成补充材料(对方单位公函、发票、刷卡小票、菜单及其他消费清单等)的填写上传,“三公”网络监管平台上会产生统一编号,凭《公务接待详细信息》及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3、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镇食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食堂外安排公务用餐的,要严格落实公务卡消费制度,并实行一次一结算,严禁签单、赊账。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使用现金支付的,持卡人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

4、工作人员下村不得由村委会接待。

第二十四条  支出发票管理。公用经费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项目齐全、说明清楚、手续完备。报销一律有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支出凭证原则上要求税务发票。凭证经过经费会计和出纳审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款项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发票,财政有权拒付。

第二十五条 现金保管:

1、现金的使用范围:镇政府的零星支出或是确需进行现金结算的其他款项。

2、年末终了各账户现金余额为零。

3、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收支现金时,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库存现金限额不各得超过1万元。

4、不得保存帐外公款,包括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保存帐外现钞等帐外公款。

5、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票。

6、现金每月月末定期结算,并开具现金结报单,留存备案。

7、现金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会计定期协同出纳盘点现金。

五、公款竞争性存放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七条  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当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由财政办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资金存放的管理活动。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中标后通过中标通知书由本单位财政办负责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按照市文件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当通过镇党委办公会议或者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闲置资金小于3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镇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十五条  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六条  利益是指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公款竞争性存放及其他财产上权利;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八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现回避申请。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有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七、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作为试行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原2007年3月31日通过的《北白象镇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白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9日印发

象政〔2018〕195号关于印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1).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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