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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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办公室、中心: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政府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镇长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六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第七条 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由镇长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七)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条 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复核、经手人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单位各项支出单据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后,再报镇长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二节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由党政办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节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节 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内部监督检查定为一年一次。 第五十条 政府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白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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