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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2018-1803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财行〔2018〕52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09:40:39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2号)及《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18〕757号)精神,结合省内各地及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以各幼儿园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依据,实行分类限额,按比例和限额从低报销。

(一)各孩报销比例为50%。

(二)最高限额标准为:

1.在公立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15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000元。

2.在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0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600元。

二、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春季学期在男方家长单位报销,秋季学期在女方家长单位报销。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在另一方单位报销。

三、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父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单位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科目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父母在企业单位的,可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乐清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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