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崔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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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春,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 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属中共乐清市蒲岐镇南门街村第一支部委员会,家住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南门街村教场路。 2013年5月21日11时50分许,崔春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81弄4号内以玩赌博机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被乐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崔春用于赌博的赌具赌博机一台和赌资2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赌博。2013年5月21日,乐清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崔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收缴崔春赌资20元人民币。 崔春身为中共党员,无视党纪政策,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8年12 月3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崔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12 月3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向本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乐清市蒲岐镇委员会 2018年12 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蒲岐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 蒲委〔2018〕91号关于给予崔春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20.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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