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清江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3/2018-18009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清委〔2018〕99号
  • 发布机构:
  • 清江镇
  • 成文日期:
  • 2018-12-03 16:08:04
  • 有效性:
  • 有效

各村(居),镇属各科室,各企业单位:

《清江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清江镇委员会

清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江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5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4〕39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温委办发〔2016〕93号)以及《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乐委办〔2016〕88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职能站所、安委会成员单位、村(居)双委负责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镇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全面建立涵盖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负总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和阶段性的专项重大工作。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科室、站所人员,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专职专用制度。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宣传办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机制体制、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镇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镇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一条 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以预防事故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公共安全设施等的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事故隐患。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各科室、职能站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一)镇安委办工作职责:在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的指导下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消防站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管理。

(三)社会事务办工作职责:负责养老机构、教育机构、福利院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

(四)民宗所工作职责:负责全镇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总工会工作职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卫计办工作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信访工作以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

(七)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抓好安全保障、基层调解及群防群治,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全镇社会稳定。

(八)村镇办工作职责: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新居民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新居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经发办工作职责:对全镇森林防火、农机安全、农药安全及“毒鼠强”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检查、督促当事方进行整改。

(十一)安监所工作职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镇安委办工作。

(十二)边防派出所工作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交警中队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四)国土所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排查矿山的安全隐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对全镇的非法开采、地质滑坡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加大对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打击力度。

(十五)中心卫生院工作职责: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要件的审查。对全镇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相应手续。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

(十七)邮政所工作职责: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禁寄邮品的监督检查,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十八)供电所工作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事故发生。

(十九)清江学区工作职责:负责镇内学校及教学点的安全工作。

(二十)执法中队工作职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管道煤气等事故防范,指导、督促涉及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二十一)流域站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水利设施及防汛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二十二)住建所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二十三)水管所工作职责:负责供水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事故发生。

(二十四)环境监察中队工作职责:负责对环境方面的安全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二十五)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公路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道路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劳资纠纷、工伤、社保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监督、监察用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执行情况。

(二十八)卫生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对公共场所、医疗防疫、学校、二次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九)广播电视中心站工作职责:负责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与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十)各村(居)工作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系统、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能的科室、职能站所,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或验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村双委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责任制,切实抓好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第十五条  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科室、职能站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镇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党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重点工作落实。

(二)镇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班子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会议,落实镇班子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必要时可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

(二)镇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镇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镇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安排部署2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分析安全生产形势1次,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1次向党委、政府汇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村(居)、单位,由镇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

第五章 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要对村双委和有关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镇党委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时,镇党委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  镇党委、政府每年对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村(居)、科室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江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

99)关于印发《清江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