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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8-18186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号:
  • 乐市监〔2018〕41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11:56:19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认真落实浙工商综[2017]9号《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要求,不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热情,为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利民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着一切为了经济持续发展,助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要求,不断创新举措,释放资源,支持企业、群众充分利用各类场所,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新政落地,努力打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具体内容

1.试行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对象为企业入驻试行区,入驻企业需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对列入试行区的区域实行备案,有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试行区条件。列入试行区的区域,需有独立产权管理机构,试行区的产权管理机构应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证明试行区的住所(经营场所)整体建筑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试行区产权管理机构联合确认。

3.提交材料。企业在试行区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免予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同一地址证明、住改营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应对在试行区内的企业住所进行规范表述,对同一试行区的企业,应统一规范表述试行区名称。如:乐清市××路总部经济园×楼××室,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路科技孵化中心×楼××室。

5.管理机构责任。试行区产权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提供试行区企业进驻和退出情况的目录,以便核对核查。产权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要求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取消试行区资格。

6.承诺书确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需经所在试行区产权管理机构予以确认。

7.试行时间。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三、工作要求

该方案的落实执行,首先是全面落实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实行信用承诺。其次是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住所(经营场所)的托管或管理机构,实施协调联动管理,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统筹处理好促进创业与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坚持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或经营异常,应及时向登记机关通报的,登记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

           2.申报承诺制试行区情况登记备案表.doc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2018〕41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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