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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9033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4-18
  • 有效性:
  • 有效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加强与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乐政发〔2009〕3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乐委发〔201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2018年《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直接投资类政府投资项目。

乐清湾港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柳白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项目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不再根据本办法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在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办理审批、审查手续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5、其他变更。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因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以及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三)工程变更类别

1、一般变更: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下。

2、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10%但在20%以下。

3、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 20%。

(四)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一般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自行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后,再报市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2、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和变更申请资料,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3、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件2)和变更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审查联席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资料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各自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提交联席会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专家, 对重大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单项变更金额(不计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查会议核定,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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