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启用乐清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十三枚新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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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乐清市丧葬礼俗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丧事审批手续集中办理的通知》(乐丧整〔2017〕1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2017年我市已启用“乐清市乐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1)”等62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现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经研究决定,新刻制“乐清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 等13枚新印章,发放到相关医疗单位(新增乐清康宁医院、乐清德康医院)签章使用,以上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乐清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等11枚旧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1、启用13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新印章名称及印模 2、废止11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旧印章名称及印模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温州市卫计委,乐清市府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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