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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903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4-30
  • 有效性:
  • 废止

一、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的现状是什么?

目前,根据《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乐政发〔2015〕64号)规定,以下七类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零起付线,个人自负部分按100%救助;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零起付线,个人自负部分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为8万元;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为起付线,个人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为8万元。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精简退职职工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为8万元。

(五)第五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患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14周岁以下儿童。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1]119号)规定执行;

(六)第六类救助对象:其他患特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人员,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为起付线,个人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为8万元;

(七)第七类救助对象: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按照《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017年,我市按人均15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1935万元,用于救助第一、二、四、六类对象达2507人次,支出资金共1621.07万元。考虑到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救助起付线标准高、救助金额少、医疗费用自负比重大、新增第三类低边群体尚未发生医疗救助等问题,需要对《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乐政发〔2015〕64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加大救助力度。


二、为什么修改这个政策,根本目的是什么?

修改《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吗?

《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主要从以下2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旨在提高救助比例,加大救助力度,加快核实、审批速度。

(一)修改内容的核心是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标准。将第十二条中的第二类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100%。

(二)第十八条关于市民政局核实、审批工作时限内容,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清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20号)政策文件链接: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18/4/30/art_1229145289_818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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