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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乐卫发〔2018〕7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卫计局 公开日期: 2018-05-15
时效性: 有效

局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2018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乐清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8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了解我市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和预测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根据《2018年温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获得食源性疾病发病负担信息结果;积累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基线。

(一)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1、监测内容

对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以及由定型包装食品、餐饮食品引起的病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初步诊断等个案信息。

2、监测结果报告

(1)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包括主要由水产品等引起的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上报。

①各监测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24小时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注意食物暴露信息的填写完整(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附件1)。为提高监测敏感性,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均需有病例报告。

②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本院(肠道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就诊腹泻病例相关信息(见附件2),并将该数据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于当月10日前汇总上月辖区内结果并上报温州市疾控中心。

③市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卫计局报告。

④市疾控中心通过使用“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的有关预警分析功能,力求早期监测发现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市卫计局提交监测分析报告。

(2)食源性异常病例上报

①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见附件3)。

②医疗机构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③市疾控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立即向市卫计局报告,并立即协助市卫计局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

④经核实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由市疾控中心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同时将信息反馈给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可根据(附件4)的启动标准,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见附件5)。

⑤各监测医院应每月向监测科室了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发生情况,记录相关结果(见附件6),按季汇总监测科室的监测记录(见附件7),于次季首月10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健康监测科。

(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监测内容

①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来就诊的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初步诊断等个案信息;②由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

(2)监测结果报告

①对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来就诊的病例,要求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在就诊后1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在收到病例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报送病例信息。

②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本院(肠道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就诊腹泻病例相关信息(见附件2),并将该数据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于当月10日前汇总上月辖区内结果并上报温州市疾控中心。

③发现2例及以上有共同暴露史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即原来的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

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省卫计委确定乐清市人民医院为省级重点监测点。

(一)标本采集、送样要求。

1、标本数量要求

市人民医院每月随机采集20-30份(非5-10月)或40-50份(5-10月)符合监测病例定义(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实验室检验,全年共计不少于360份。为充分保证采样检测结果的代表性,每个月份均应完成最小样本量的监测检测。

2、标本采集方法

样本尽量采集发病早期,使用抗生素治疗之前的病人粪便标本。同一病人需同时采集细菌检测标本和病毒检测标本。

(1)细菌检测样本采集:应尽可能采集病人排出的新鲜粪便为样本,装于无菌容器内送哨点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检验人员用5支无菌棉拭子多点采集粪便样本(如有脓血或黏液应挑取脓血、黏液部分,液体粪便应取絮状物,使棉拭子表面蘸满粪便),插入Cary-Blair运送培养基内,棉拭子应尽量全部插入培养基内,迅速拧紧管口。若无法获得粪便(如排便困难或婴幼儿),可采用肛拭子,用无菌棉拭子生理盐水湿润后,插入肛门内4cm~5cm处(儿童约2cm~3cm)轻轻转动后取出,目测拭子上要明显见到粪便,插入Cary-Blair运送培养管。

(2)病毒检测标本采集:应尽可能采集病人排出的新鲜粪便为样本,采集粪便1份(5g/mL~10 g/mL)置于无菌粪便采样杯(盒)(不加任何培养基和试剂)。若无法获得粪便(如排便困难或婴幼儿),可采用肛拭子,用无菌棉拭子经病毒采样管保存液湿润后,插入肛门内4cm~5cm处(儿童约2cm~3cm)轻轻转动后取出,目测拭子上要明显见到粪便,放入病毒采样管。

3、样本编号

采样编号与病例信息表中样本编号应一致,用记号笔清楚地在采样管或采便杯(盒)上编号,并写上姓名、性别;或打印标签贴在采样管和采便杯(盒)上。

4、样本保存与运送

用于细菌检测、采用Cary-Blair运送培养基保存的棉拭子样本应冷藏保存。样本应尽快送往哨点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病原体检验,送检时间不应超过24h。

用于病毒检测的标本,采集后30 min内放入-20 ℃冰箱中,1周内送市疾控中心检测诺如病毒。

(二)实验室检验要求

(1)市人民医院的临床检验室承担初检。检验项目为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等5项细菌性病原体检验,诺如病毒项目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检验。

(2)市人民医院的临床检验室应对阳性菌株进行初步血清分型。对副溶血性弧菌开展O型及K型中至少K6、K8的检测,在完成后3天内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阳性菌(毒)株与样本进行实验复核,并做好阳性菌(毒)株登记和保存,出具复核实验原始记录、复核检验报告,每月15日前统一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菌(毒)株和阳性样本上送温州市疾控中心。

(3)市疾控中心和市人民医院应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工作,努力提高病原体阳性检出率。

(三)监测结果上报

(1)市人民医院临床检验室完成检验后,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附件8),送至院内负责上报科室,由该科室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哨点医院应每周至少上报1次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在就诊后4周内上报其血清分型结果。如有阳性样本,则应在3天内同时填带附件8上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对阳性样本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哨点医院。病例、样本、菌(毒)株编码采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9。

(2)市疾控中心每日对上报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保证上报数据质量。

(四)疾病负担调查

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相关要求,为评价单个特定病原体疾病负担积累数据,市人民医院每月统计汇总前一个月本院门诊和住院中就诊腹泻病例人数、腹泻标本采集数量、腹泻标本中对某病原体进行检测的标本数量、检出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表格见附件10),并于5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即原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力求掌握全市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特点、主要致病因子、高危食品和危险环节等信息,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一)监测内容

出现2例及以上具有共同暴露和症状相似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事件

(二)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市卫计局。

2、市疾控中心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经调查确认为一起事件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系统”上报基本情况。

3、市疾控中心接到市卫计局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通知后,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并及时向温州市疾控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分离株。

4、市疾控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四、质量控制

为保证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时效性,各监测机构、市疾控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及实验室检测的质量控制。

1、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责任意识,提高监测敏感性,严禁瞒报、漏报和谎报。监测病例个案信息表中务必重视和加强(可疑)食品暴露信息的填写。

2、监测机构的实验室应配备监测所需的标准菌株。

3、市疾控中心应对病例信息、检验数据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4、市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辖区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发展完善。同时,应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开展监测机构的经常性指导,包括样本采集与保存、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与质控、病例信息表填写的规范性等。

5、各监测机构、市疾控中心应参加上级或本级统一组织的质控活动。

五、相关单位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计局

1、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

3、采取有关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5、协调食源性疾病事件涉嫌食品企业的食品溯源调查;

6、监测信息通报。

(二)市疾控中心

1、协助市卫计局制定监测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

2、协助市卫计局开展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

3、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4、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5、实验室相关检测;

6、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机构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

2、实验室检测;

3、病例相关信息的报送;

4、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附件: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腹泻病例就诊汇总表

          3.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4.浙江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5.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表

         6.浙江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重点)科室按月统计记录表

         7.浙江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重点)科室按季汇总记录表

         8.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9.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编码规则

         10.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每月数据汇总表

 

抄送:温州市卫计委,乐清市府办,乐清市食安办,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乐卫发〔2018〕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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