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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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粮油有效供给,着力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粮〔2017〕25号)和《“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实施细则》(浙粮〔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提质扩面,着力建设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大力营造良好的粮油消费环境,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以试点工作为载体,健全我市“放心粮油”监督管理机制,着力建成“放心粮油”示范企业2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示范店25个以上,8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放心粮油”示范店,确保2018年通过“放心粮油示范县”省级验收。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认定机制。依据《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试行办法》(附件1)、《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引导企业、门店积极申报。建立“放心粮油”动态管理机制,对示范企业、示范店实行每月一抽查、每半年一全面检查、每年一复评;复评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予以取消示范称号,确保“放心粮油”建设整体品质。 (二)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省试点“至少80%的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放心粮油’示范店”的要求,对往年建成的“放心粮油”店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淘汰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创建不积极的,做到去劣存优。同时,依托社区和农村粮油经营网点,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店提质扩面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三)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运转体系。切实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建设,打造“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引导示范企业通过粮油配送或连锁经营的形式发展“放心粮油”店。明确粮油安全责任,由市粮食局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就保障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签订责任书。加强“放心粮油”示范店运营管理,按照经营门店有形象、粮油产品有品牌、粮油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对示范店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门店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台账记录、统一产品配送、统一服务承诺的“六统一”管理,推动示范店规范化运营。 (四)建立健全“放心粮油”监管机制。加强县级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到设备、人员以及检测经费到位,确保具备粮油产品常规质量指标及重金属、真菌霉素快速检测能力。每年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开展粮油产品质量抽检不少于2次。健全粮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落实进货索票索证、出厂检验、购销台账登记、不合格粮油召回等机制,积极探索运用二维码等电子追溯技术。健全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粮油经营者纳入我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乐清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信用管理。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叶伟琼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吴健(市府办)、黄晓忠(市发改局)为副组长,陈良福(市粮食局)、董法朗(市财政局)、林坚(市农业局)、洪晓明(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粮食局),陈良福(市粮食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粮食局牵头开展“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市粮食局,加强对粮食质量和流通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农业局负责推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保障优质本地粮源;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三)强化政策支持。省财政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2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1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25万元。为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上述补助资金将分年度予以安排,在获得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当年拨付省补助资金,之后分2年,每年拨付乐清市级补助资金的50%;对复评不达标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同步取消补助资格。 (四)注重工作结合。将“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我市“放心消费”行动内容,并结合省级食品安全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创建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探索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积极培育“放心粮油”品牌。结合“世界粮食日”“爱粮节粮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试行办法 2.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做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认定和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加快“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粮办〔2016〕4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市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报送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各市制定统一标准和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 第三条 示范企业(包括加工、仓储、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稻米产业协会、省油脂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3周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工企业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五)加工企业已经获得GB/T19001或GB/T22000或GB/T27341认证。 (六)企业规模: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2.油料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特种油料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3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6.粮食主食制品,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7.仓储企业独立库区粮食仓容量达到5万吨以上或油脂罐容2万吨以上,已获得省“三星”级粮库称号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绿色储粮工作成效显著。 8.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9.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50万吨以上。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除第1项和第7项外均为复印件):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书; (五)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本年度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第五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订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和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制订的《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各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申报企业按统一要求组织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审核上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知。 第七条 各市粮食行业协会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粮食行业协会,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按申报总数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并随机抽取企业主要产品样品,送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和卫生指标检测。为发挥示范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省粮食行业协会将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浙江省粮食局政务网和粮食行业协会专栏上进行公示。对专家评审和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报表。 第九条 加强示范企业监督管理。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对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重大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视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与质量抽查相结合,专门安排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日常质量抽检,一经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随时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失效后,企业自愿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企业宣传,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制作证书标牌,不得将已获得的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违者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媒体公告费、标牌制作费等)均由发牌单位承担。
附件2 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一、从事粮油产品经营(包括批发、零售),品种能够满足当地居民消费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须为“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或其他质量可靠的产品。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粮油产品经营量须达到一定规模,且能够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正常经营量三天的粮食库存(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粮食局制定)。 四、营业场所面积要求20平方米以上,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设施。粮油产品离地隔墙,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五、营业场所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按统一规定装饰门头标识。 六、使用经计量鉴定合格、未超过鉴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八、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九、自觉执行有关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十、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乐政办发〔2018〕2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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