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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乐清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82/2018-18164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乐公积金〔2018〕15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8-06-29 17:27:19
  • 有效性:
  • 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份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对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同下)我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仍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5%下限或者缓缴。经乐清分中心审核后,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对经营遇到困难的非公企业,可继续按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5〕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乐清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乐清市2017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00元。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央、省属等单位缴存

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纪要(〔2017〕1号)文件精神,暂停执行在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按照本市单位有关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6181.25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并全额缴存。

五、申报渠道

各单位应当于2018年7月15日前通过单位网厅、书面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以单位网厅申报为主,已办理网厅开户的单位可直接进行网厅申报;未办理单位网厅开户的,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办事大厅进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开户,填写《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上述表格附件4-6,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表格上经办人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经办人要求一致,不一致的单位可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对单位经办人进行变更否则无法办理网厅开户。单位网厅申报不了可向办事大厅报送2018年度《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职工人数5人以上的单位请经办人务必携带U盘)。经过机关核算中心的单位,需要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上或在单位网厅数据上报后,在单位网厅上报数据的纸质版上加盖公章和机关核算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乐清分中心,业务部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申报地址:乐清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事大厅(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贸大厦东首二楼)或乐清市住房公积金柳市管理所(柳市镇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咨询电话:0577-12329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2018《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的单位,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不同情况,系统自动按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六、相关表单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启用“八统一”缴存业务相关表单(附件1-3)。

七、机关事业单位已在2018年初进行基数调整的,7月份不再调整。

八、2018年度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仍按10%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

           3、浙江省住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

           5、《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

           6、《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乐清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aip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doc

附件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doc

附件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doc

附件4: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doc

附件5: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6: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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