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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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今年继续实施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为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 近年来,涌现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种粮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贴息贷款银行、对象、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用途 (一)贷款银行。在我市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是乐清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 (二)贷款对象。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且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同时,要求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六)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生产设施建设等。 三、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单,由乐清农商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乐清市支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乐清农商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乐清市支行提出贷款申请。乐清农商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乐清市支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四、贷款贴息标准、资金发放 (一)贴息标准。凡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由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2018年的贴息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2017年已贴息的贷款,此次不再计算在内。 (二)贴息资金发放。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贴息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根据农商银行和邮储银行编制的《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截至2018年11月30日),由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种粮主体。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按文件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交稻麦复种面积及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含)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此文件公开发布) 抄送:乐清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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