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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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高新区税务分局: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乐国税发〔2018〕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乐清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04年9月成立,该公司主营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保健食品、化妆品、日用品销售等业务。其所有门店均由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全资开设,并在总公司领导下统一经营,采用微机连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化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其温州地区下属非独立核算门店(名单见附件)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店缴纳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税业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获准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应将批准文书报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备案。增加新的连锁经营门店,由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予以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由总店向新增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备案。减少连锁经营门店,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不予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增减连锁经营门店的,由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市局报送增减连锁经营门店名单备案。
附件:浙江康盛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名单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6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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