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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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对我省2017年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浙人社发〔2018〕77号),要求力争在7月底发放到位。 二、主要内容 根据要求,今年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体现社会公平。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1)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24%计算养老金增加额。 3、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7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特别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7号)文件对我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由于我市社会保险年度不同于自然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7年度是从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因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人员,也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从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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