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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701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8〕4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消除老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改善城市环境,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工业用地不足的实际,现就老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经济指标

本文所指老旧工业项目是指原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企业。

(一)对城乡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建设用地的各项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调整为:

1.容积率≤3.2。

2.建筑密度多层放宽至55%,高层放宽至50%。

(二)对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或在《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但已取得土地权属的现状工业点企业用地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确需进行改扩建的企业,其用地不在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紫线)和风景区、水源地控制范围内,且建设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可按如下标准审批。

1.容积率上限放宽至2.5(原有合法建筑规模改建时办理正式许可手续;超出原合法建筑规模,确因生产所需扩建部分办理临时许可手续)。

2.建筑密度放宽至50%。

(三)鉴于乐清市老工业区实际,其停车位数量可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年)的50%折减。

(四)消防方面,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范要求。原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执行新版规范。

二、简化规划调整报批流程

对符合城乡规划功能的工业建设用地,因上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后突破已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需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出具规划条件。为了加快审批进度,同意先由市住建局按本意见要求的指标出具规划条件,待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一并纳入调整。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工业改扩建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集中审查受理,按照《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再进行优化。

(二)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用地(老工业点)或在市域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工业企业,改扩建前置条件如下: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现状环境,符合产业调整目录导向及节能减排要求;禁止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进行改扩建;

3.企业应向属地乡镇(街道)作出承诺,今后政府征收企业用地时,无条件予以拆除,新增建筑不予以赔偿;

4.如远期进行“退二进三”的,新增建筑面积按规划功能补交土地出让金。

以上第3点、第4点不适用在市域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工业企业。

(三)市住建局审查企业改扩建是否符合老工业点改造前置条件时,产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只需征求市环保局意见,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四)相邻地块的两个(含)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联建的,其地上建筑物相邻退界距离可不按《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要求退让,但应满足其他规范要求。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办理流程按《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要求执行,国土部门对原合法建筑规模范围内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出部分计入临时建筑,但临时建筑不予登记。施工设计图纸已明确临时建筑具体位置的,在房屋分户图中标注位置,打阴影处理;如不能明确具体位置的,在不动产证书“附记”中注明临时建筑面积等情况。对带有独立幢临时建筑并申请不动产权证的,其临时建筑部分竣工后需提供规划核实确认书、质量监督报告、消防安全确认材料。

四、强化严控执行区域监管

鉴于乐清城市发展实际,部分老工业地段实际用地功能如已经发生改变并要求按规划功能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再按原工业性质办理。但以下区域实行严控管理,禁止工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一)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

(二)老104国道经过柳市镇(后街、东风、苏吕三个工业园区除外)、虹桥镇、石帆街道、天成街道沿线两侧;

(三)各乡镇(街道)核心区块;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如发现老旧工业项目改扩建后不作为工业项目使用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置。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印发


乐政发〔2018〕4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老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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