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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城市培育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乐清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701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8〕4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7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小城市培育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乐清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城市培育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小城市培育镇(柳市镇、虹桥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调动小城市培育镇聚财、理财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推进小城市培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体制形式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综合分成、自求平衡。

二、收入范围划分 

1.镇级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值税当年收入数需高于2014年收入数方可参与分成)。

2.镇级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金融保险、各类国有企业、市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缴纳的税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

三、支出范围划分

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镇级财政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镇机关运转支出;隶属镇管理的一般公共服务、农林水事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安全生产监管等支出。

四、税收分成

(一)柳市镇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综合分成,包括总量分成、超收分成。

1.总量分成:按当年度体制收入实绩的4.2%分成。

2.超收分成:每年以上年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与镇分别按6:4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4:6比例分成。

(二)虹桥镇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综合分成,包括固定财力补助、超收分成和专项分成。

1.固定财力补助:市财政按省补小城市培育资金每年配套安排2500万元固定财力补助,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2.超收分成:每年以上年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与镇分别按6:4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4:6比例分成。

3.城市建设维护税专项分成:市财政所得部分先提取20%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后,返还40%用于城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等支出(环卫、原城管人员经费在城建税专项分成中结算)。

五、其他结算事项

柳市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地方留成部分镇财政分成80%,学校建设和维护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六、支出基数确定

小城市培育镇支出基数参照一类镇标准核定,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学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等由镇财政调剂解决。

七、其他事项 

(一)镇财政要正确分析当年收入情况,努力增收节支,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不得安排赤字预算,预算执行不得出现赤字。

(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参照一类镇标准补助小城市培育镇。 

(三)小城市培育期间负责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专款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四)本体制一定三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时,进行适时补充。



乐清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乐清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运用财政杠杆作用,调动开发区管委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现就继续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明确市与开发区的财力分配关系,建立开发区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开发区发挥区位优势、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开发区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开发区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市和开发区两级财力的需要,保证各项基本支出需要,保持财政体制相对稳定。

(二)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三)坚持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

三、体制形式

开发区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

四、具体内容

(一)收入划分。

参与分成收入范围: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值税当年收入数需高于2014年收入数方可参与分成)。

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

(二)收入基数。

以上年度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作为开发区财政收入基数。以后年度如有企业税收征管关系从其他乡镇(街道)调整到开发区的,相应调整开发区及原所属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收入基数由市财政局核定。

(三)支出范围。

根据市与开发区的事权划分,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日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一般公共服务、农林水事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科技、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安全生产监管等支出。

(四)支出基数。

根据上述支出范围,支出基数由市财政局根据2016年开发区财政的实际支出数(扣除非经常性因素)为基础核定,核定数为2300万元,本轮体制实施期内保持不变。

(五)超收分成。

每年以上年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与开发区分别按6:4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4:6比例分成。

(六)固定财力。

开发区当年预算安排经费不足支出基数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固定财力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开发区内一些特殊企业或遇到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协商沟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扣除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后予以全额返还。该项收入作为开发区资本运作的内容,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本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三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时,进行适时补充。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

乐政发〔2018〕4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城市培育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乐清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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