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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701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8〕4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8〕1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等情况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

2.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3.退伍后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

4.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5.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

6.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创业资金支持方面提供便利,确保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校企合作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鼓励退役士兵报考省级规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允许在温州市区域内实行异地培训,满足退役士兵多重选择意愿。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形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拓展创业领域,提供政府支持,促进更多退役士兵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梦想。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城镇退役士官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未选择领取退役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资金来源纳入市财政预算。根据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服现役满7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72593元;服现役满8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79093元;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85593元。

(二)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政发〔2008〕84号文件执行。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纳入市财政预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化,具体标准为:

(一)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上一年度温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发放,计:31093元。

(二)服现役满3年至9年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从第3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2000元。

(三)服现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满10年的按上一年度温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0%发放,计:112281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上一年度温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计:11228元。

六、退役士兵档案管理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七、安置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政府以上的先进评比。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8年转业士官安置单位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转业士官安置单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计划数

备注

1

市委市政府车队

1

市机关事务局下属全额事业

(双向选择)

2

市人武部事业

1

市人武部下属全额事业

3

市雁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1

市安监局下属全额事业

4

市社会保险中心(北白象社保所)

1

市人社局下属全额事业

5

市岭底林场

1

市农业局下属全额事业

6

白石街道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白石街道下属全额事业

7

清江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清江镇下属全额事业

8

芙蓉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芙蓉镇下属全额事业

9

雁荡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雁荡镇下属全额事业

10

大荆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大荆镇下属全额事业

11

仙溪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仙溪镇下属全额事业

12

南塘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南塘镇下属全额事业

13

湖雾镇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湖雾镇下属全额事业

14

岭底乡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岭底乡下属全额事业

15

乐成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1

乐成街道下属差额事业

16

城东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城东街道下属差额事业

17

城南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城南街道下属差额事业

18

盐盆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1

盐盆街道下属差额事业

19

柳市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1

柳市镇下属差额事业

20

北白象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2

北白象镇下属差额事业

21

芙蓉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1

芙蓉镇下属差额事业

22

大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2

大荆镇下属差额事业

23

南塘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南塘镇下属差额事业

24

市第五人民医院

1

市卫计局下属差额事业

合计

26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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