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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区域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8-0714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8〕4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16:36: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推行区域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推行区域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乐政办发〔2018〕37号)要求,现就乐清市推行区域评价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乐清市各重点区域开展各项区域评价,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价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项目建设审批时,依法简化评价内容,依法实施审批备案管理,解决建设项目专项评估名目多、耗时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实施范围和评价事项

(一)实施范围: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区(智能电气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范围内,具体实施区块坐标由各功能区自行确定。其他小微园及其拓展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评价工作。

(二)评价事项: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含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

(三)评价有效期:评价时效为5年。

  三、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各重点区域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和布局结构,确定开展区域评价的区块坐标,制定区域评价“负面清单”,并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区域评价文件编写,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区域评价工作,区域水评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区城评价工作,“负面清单”公布工作应同步完成。

自区域评价批复生效之日起,对进入该区域、在“负面清单”外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简化评价内容,依法实施审批备案管理,并对照项目承诺内容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批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区域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柳白新区管委会、虹桥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推进区域评价改革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二)明确单位职责。各重点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做好本区域的评价文件及“负面清单”编写工作,并根据区域评价审查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区域评价工作业务指导和评价文件批复、结果利用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支持开展区域评价,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区域评价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对区域评价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乐政办发〔2018〕4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区域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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