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9-17722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19〕85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16:03:37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于2019年9月开展了本年度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案件的范围是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做出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要求每个办案单位抽查工商、食药、质监职能案件各1件,共抽查48个案件,涉及商标侵权、广告违法、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化妆品管理、认证认可规定、生产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多种案件类型。政策法规科组织各办案机构法制员依据《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进行随机交叉评查,最后对评查情况予以整理汇总,统一打分。

在这次评查活动中,各办案机构法制员认真对照评查标准,仔细查找问题,详细撰写记录,提出了很多中肯的评查意见。

根据我局各所(分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规定,对各基层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总体情况进行分类排名。其中,A类基层办案机构排名自上而下依次为虹桥所、城区所、北白象所、柳市分局,B类基层办案机构排名自上而下依次为翁垟所、大荆所、经济开发区所、雁荡所、清江所、东城所,C类基层办案机构排名自上而下依次为白石所、仙溪所、乐清湾港区所、淡溪所、芙蓉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部分

1、现场笔录中对现场情况描述过于简单,涉案物品情况只写了“详见扣押清单”;

2、现场笔录中当事人到场情况未记录;

3、现场笔录、调查笔录中当事人、被调查人未书写“以上情况/笔录属实”的确认内容,或者签名时未写日期、未捺指印或盖章;

4、证据材料复印件未经提供人书写“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确认内容,或者签名时未写来源、日期、捺指印或盖章,或者以“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替代了书写确认,或者取证人仅签名未写日期;

5、照片证据未使用照片提取单,或者照片提起单上照片存档处未填写、执法人员未签名,或者使用黑白打印照片;

6、证据性文书上涂改处未经当事人捺指印确认;

7、现场笔录中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未注明;

8、委托书内容表述不妥当,如个体户的当事人的委托书上出现法定代表人一栏。

(二)事实部分

1、未阐述涉案货值或违法所得;

2、对案卷中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所得,未予以定性处罚;

3、对经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的口供相互印证确认的违法所得,其中一人的从业人员身份未经有效确认,导致违法所得认定证据不足。

(三)法律适用部分

1、适用法律时只引用罚则,不引用禁则,法律适用不完整;

2、适用法律不规范,未引用具体法条内容。

(四)程序部分

1、文书送达签收日期早于文书落款日期;

2、无需告知听证的,却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解除强制措施未另附有解除清单;

4、办案期限超期,无延长期限审批文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未入卷;

6、审批文书未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包括立案审批、强制措施审批表、处罚建议审批、处罚决定审批、结案报告等审批文书;

7、复议机关告知错误,不应告知当事人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

8、文书送达时只有一个执法人员签名;

9、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者责令改正书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期,未在7天(非工作日)内予以送达;

11、未体现罚缴分离,应当《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一并入卷;

12、超期立案;

13、有没收物品的案件,卷内没有涉案物资处理的相关文书或资料。

(五)说理部分

1、处罚决定书中适用自由裁量时,未写明自由裁量情节、理由和依据,或者只写明依据但没有情节,或者应当参照适用我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却适用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2、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刑时,只阐述了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未对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文内容进行具体阐述;

3、处罚决定书中用语不规范,如自由裁量引用时不用“参照”、本局认为写成“执法人员认为”等;

4、处罚决定书中证据列举不完整,或者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

5、处罚决定书中没有阐述行政处罚告知的送达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

(六)文书部分

1、现场笔录尾部与当事人确认签字之间的空白处,未书写“以下空白”;

2、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上内容填写不完整;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未附有处罚决定书拟稿;

4、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未写“拟处罚”;

5、处罚决定书落款不规范,落款处应有我局名称和阿拉伯数字表述的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如2019年6月1日;

6、执法文书中执法人员未签名或者签名不全;

7、对单位性质的当事人,在文书中写成“你”而不是“你单位”;

8、处罚决定审批表上,将“建议处罚如下”写成“决定处罚如下”;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履行方式和期限一段,没有写具体收款银行和账号。

(七)档案部分

1、案卷未区分正副卷,目录未分别填写或无页码;

2、案卷文书材料混乱,目录与卷内材料不一致;

3、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规范、整齐或者卷中有异物的,比如案卷中订书针没有拆除;

4、封面填写不规范。比如结案案件名称中还含“涉嫌”字样。

综上所述,请各办案机构针对本次评查中反映出的上述问题,有的放矢,认真及时改正,防止今后查办案件中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提高案件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本次评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成绩依据。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2019〕85号——关于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