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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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2016年浙江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八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号),2018年我市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乐政发〔2018〕37号),但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结合我市实际的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规定,各单位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中办、国办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成立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深化审计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因此,为积极响应新形势下对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要求,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定。一是乐清市审计局组织专人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已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乐清市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草稿);二是向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大荆镇、乐成街道、城南街道等单位征求意见;三是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逐条讨论研究,完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提交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再审核征求意见;四是《规定》(最终稿)会商通过,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于2019年10月17日联合印发。 三、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我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明确了审计对象;明确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均可开展;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及经济责任审计等概念的内涵;强调开展审计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组织协调共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强调主管单位要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经费保障,强调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章审计内容共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审计内容确定的基础;明确各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共10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执行的审计工作程序;明确审计对象提供资料的清单要求;明确审计报告内容及其报送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共9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审计评价的总体要求、原则和依据;明确责任界定的原则、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明确审计评价要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共4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整改落实制度、通报制度和问效问责机制等制度;明确审计整改要求。 第七章监督指导共3条。主要内容是强调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运用。 第八章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是说明兜底性规定、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五、内容创新点 《规定》主要内容与《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五点修改: (一)进一步深化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内涵及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 与省《办法》相比,《规定》按照中办、国办2019年7月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是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第六条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重点检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 (二)进一步简化内管干部组织协调机构。 与省《办法》相比,《规定》制定时考虑到基层的工作特点,在第七条简化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机构,不再单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而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与省《办法》相比,《规定》按照中办、国办2019年7月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第十条中明确审计内容确定的基础是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充分考虑内管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同时结合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审计内容中增加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 (四)进一步规范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 与省《办法》相比,《规定》按照中办、国办2019年7月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第二十条规范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五)进一步明确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和依据,规范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与省《办法》相比,《规定》按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增加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和依据。同时,《规定》按照中办、国办2019年7月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范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在第三十一条明确审计评价要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 六、试行日期 《规定》发布日期是2019年10月17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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